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安监发〔2005〕1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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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及相应的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资金投入,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的概算。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全部设计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及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六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七条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监管的原则: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地)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县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未经过政府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总投资(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采砂、采土、采水等危险性小的软岩矿山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由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跨地区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辖权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由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程序第九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邀请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专篇提出审查意见。第十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评审结果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果负责。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在进行初步设计会审工作的7日前将初步设计文件(含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相关图纸资料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并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表》。相关图纸资料包括:设计单位相关资质、证照;采用文件标准规范依据;有关安全设施危害程度分级检测检验报告。第十三条初步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提出修改意见的,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修改后,再由建设单位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十四条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设施规程和标准。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程序第十六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险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总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先由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方可进行总体竣工验收。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二)初步设计中安全专篇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三)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四)对安全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五)对试运行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六)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