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补助县(市)立高级中学经费作业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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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縣(市)立高級中學經費作業原則中華民國91年9月20日教育部台(九一)中(一)字第91123606號令訂定中華民國92年3月7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20024644號令修訂中華民國93年3月1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30021639號令修訂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30164986號令修訂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40184260C號令修訂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60141977C號令修訂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70181688C號令修訂97.09.09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第2分組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城鄉高中教育均衡發展,配合推動高中社區化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高中優質化輔助政策,補助縣(市)立高級中學經費,特訂定本原則。二、補助對象:各縣(市)政府(轄屬九十七學年度以前設立之各縣(市)立高級中學)。三、補助範圍:(一)依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相關規定,充實教學所需設備;其主要範圍如下:1.各學科教學實驗室(含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視聽、資訊設備(含網路設施及設備)。2.圖書館圖書資料及設備。3.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4.飲食衛生、廁所、照明、體育、保健設備。5.設置前四款設備所需之附屬必要設施。(二)為急迫性教學所需,改善高中校舍建築之修繕工程。(三)入選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學校經營計畫書之計畫經費。四、補助原則:(一)教學設備補助(以本部年度預算相關分支計畫經費支應,本案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五核算):本款經費申請以充實高中新課程特色發展之教學設備為限。依申請計畫書內容之明確性及合理性,審查核定補助額度。(二)修繕工程補助(以本部年度預算相關分支計畫經費支應,本案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五核算):1.本款經費申請以改善高中校舍建築修繕工程為限。2.依申請計畫書內容之急迫性及合理性,審查核定補助額度。(三)高中優質化計畫補助(以本部年度預算相關分支計畫經費支應,本案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核算):1.依據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相關規定辦理。2.以補助遴選通過之縣(市)立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學校經營計畫書之核定計畫經費為主。(四)前三款補助採部分補助,其補助比率,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一)教學設備補助:1.由各校提報申請計畫(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交由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各縣(市)政府應檢附各校實地勘驗之初審意見表(如附件二)、各校申請計畫書排序表(如附件三)及各校申請計畫書函報本部。本部依各縣(市)政府報送之各校申請計畫案,就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時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定補助金額。2.各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各校申請計畫,本部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補助金額。(二)修繕工程補助:1.由各校提報申請計畫(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交由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各縣(市)政府應檢附各校實地勘驗之初審意見表(如附件五)、各校申請計畫書排序表(如附件六)及各校申請計畫書函報本部;本部依各縣(市)政府報送之各校申請計畫案,就其急迫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時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以核定補助金額。2.各縣(市)政府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函報各校申請計畫,本部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補助金額。(三)高中優質化計畫補助:依據本部每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遴選相關規定辦理。六、補助成效考核:(一)購置之教學設備、儀器、圖書應依規定格式(附件七),印製自黏標籤張貼標示,並列入財產清冊,依校產相關規定管理。(二)各縣(市)政府應就教學設備及修繕工程等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定期辦理評鑑,並將本項補助列入督學抽查項目,確實考核;本部視實際需要,將就經費執行成效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將供核定補助下年度經費之參考。(三)高中優質化計畫補助之成效考核,依據本部每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核定計畫書之相關規定辦理。七、經費請撥及結報:(一)教學設備及修繕工程等補助經費,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八。各縣(市)政府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請款完畢,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結報;其辦理請款及核結,均應檢附當年度其配合補助款相關證明。前揭作業要點得至本部網頁下載。(二)高中優質化計畫補助經費之請款及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部每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核定計畫書之相關規定辦理。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一)各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