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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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D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制度HNPD-19-JG33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2007-12-24发布2007-12-24实施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考核办法总则为加强华能平凉电厂基建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方面施工管理,确保优质、快速、高效建设华能平凉发电公司工程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家、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计划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平凉电厂基建工程建设。一般规定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管理方面的考核,首先遵照国家、地方政府、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处罚不明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等现场管理考核处罚额度的大小,仅依据问题发生时的类别和造成的影响来定性,而不论该问题最终造成的经济损失价值(此类问题由其它相关规定、制度确定处罚及解决办法),其处罚以“一起、一例”事件为计算单位。安全考核依据《基建安全施工考核办法》执行。质量管理考核必须依照本制度处罚;施工进度问题的处罚考核,以华能平凉发电公司颁发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年、月进度计划和调度会、协调会等有关会议商定的工期为据考核;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以《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确定条款及本制度相应条款为考核依据。本办法确定处罚金的,以处罚通知、罚款单确定交纳时间为准递交罚款,核减合同款的以支付月进度款或其它结算费用时扣除。考核事宜由华能平凉发电公司安质部以罚款通知单等书面形式发出。罚款和核减合同额通知单由华能平凉发电公司安质部汇总管理,罚扣款列专账作为工程奖励基金使用。进度计划管理各类工程开工前,应遵守《工程开工报告制度》,办理开工报告。处罚办法按照该项制度规定执行。对于工程总进度计划确定的以及调度会或有关协调会协商确定的重要工期项目,必须切实保证。对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属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工期,每发生一例,属施工合同约定的,按照施工合同处罚,属施工合同未明确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万元;对中间工期要求,属于关键线路项目(汽机、锅炉线路及影响工程总工期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额2万元;属非关键线路项目,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例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属零星工作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处罚金2000元。上述未完成项目经协调调整工期后,仍未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在原处罚额度的基础上加倍处罚。不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每发生一例,除限期整改外,处罚金2000元。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调度、指挥,如出现无视协调、调度的现象,每出现一例,除限期纠正及承担造成损失费用外,处罚金2000元;如影响相应工程或相关工程施工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建设单位要求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如:统计表、计划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必须按照确定时间递交。如未按期递交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500元,如因未按期递交而影响相关单位工作的,每发生一例处罚金1000元。质量管理发生质量事故,给今后安全生产造成或留下隐患,造成华能平凉发电公司工程达标创优无望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办法处罚。发生质量事故,未给今后安全生产留下隐患,但对达标创优得分有影响的,每发现一例,经整改能够满足达标创优要求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万元;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达标创优要求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0万元。发生质量事故,未给今后安全生产留下隐患。对达标创优没有影响的,除责令整改外,情节严重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2万元;情节较轻的,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1万元。发生一般性质量事故、记录性事故,或虽未构成事故,但属不符合规范、规程要求的质量问题,除责令整改外:土方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1000元;模板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1000元;钢筋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2000元;混凝土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2000元;焊接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2000元;安装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2000元;防腐、保温、油漆工程每发现一起,处罚金1000元。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原材料、装置性材料、成品、半成品、预制构件,无出厂合格证件等各类规定证件或假冒伪劣产品的,每发现一起,除责令整改更换外,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由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物资、成品、构件等,须经建设单位确认,未报确认的除必须拆除、更换外,每起核减责任单位合同款5000元;未经确认已使用,建设单位经考察同意继续使用的,每起仍需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修改设计或设备缺陷的,除限期整改外,重大事件,核减合同额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