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论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的法制意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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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论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的法制意义论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的法制意义王红梅*摘要:清朝末年,尤其是甲午战争以后,清政府面临着空前的政治和经济压力,不得不及时调整统治政策,且于经济领域确立了重商政策。于此背景下,1904年1月11日,光绪帝谕批颁行了商部拟订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以期通过商会的建立促进中国的商业经济的发展。清政府当时的无奈之举,却开创了中国近代社团立法的先河,且对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关键词:《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近代法制建设作者简介及联系方式:王红梅,女(1967-),盐城工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博士研究生地址:江苏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悦达西园9-409邮编:224003邮箱:wanghongmei1967@hotmail.com电话:13485286349清朝末年,尤其是甲午战争以后,清政府面临着空前的政治和经济压力,为了挽救清政府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清政府及时调整统治政策,且于经济领域确立了重商政策。于此背景下,1904年1月11日,光绪帝谕批颁行了商部拟订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以期通过商会的建立促进中国的商业经济的发展。清政府当时的无奈之举,却开创了中国近代社团立法的先河,且对中作者简介:王红梅,女(1967-),盐城工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此文是以下项目的阶段成果之一:司法部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编号07SFB5005;江苏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以苏州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编号07FXC010国近代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壹、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的颁行,开创了中国近代社团立法的先河。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是中国最早的商会立法,作为壹种社团组织法,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的创立,开创了中国近代社团立法的先河。“社团是社会体系中的壹种组织形态、社会结构方式和社会成员集体活动载体。按当下的定义,社团是社会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组织”。[1]世界范围内社团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后,促进社会分工,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团的结果。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化大生产所导致的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使世界范围内的社团发展加快。加之,西方社会实行宪政以后,公民的结社自由作为公民的壹项基本人权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为了对社团的设立宗旨、职能、组成、议事规则等内容加以规范,各国社团立法纷纷出台。社团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和成熟的标志,对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实现对国家权利支配的有效制约,发展民主政治均有积极的作用。19世纪末以前的中国,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而且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西方国家相比,社会分工有限,社会利益多元化态势不明显,民间社会力量存于的空间有限。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中央专制集权统治,对民间结社严厉禁止和打击。这于立法上也有所表现。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中,就有“群相聚”的罪名。明律为了防止臣属朋比为奸,旁落皇权,定有奸党罪条,规定:“若于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2]从历史上的社团组织命运而言,多惨遭镇压,如明清的白莲教,明末的东林党,清朝的拜上帝会等皆逃脱不了以叛乱治罪的结局。清末,虽然从统治方式上没有变化,仍然是中央集权统治,但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忧外患已使清政府的统治政策发生了变化,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政治上要实行宪政,而且西方社会的民主精神也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壹定的影响;经济上鼓励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逐步发展,对社会力量的发展也由以往严禁民间结社转向鼓励商会等新式社团的成立。这些统治政策的变化,为民间社会力量的发展提供了条件。由于清政府积极鼓励各地建立商会,对商会的各项活动也较少干预,为商会提供了较大的自主发展的空间。于中国这样壹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能够允许壹个有着较强自主、自治性质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而且以专门的立法加以保障,这本身就是壹种社会的进步。从1904年《奏定商会简明章程》颁行以后,经过几年的实践,清末商会的发展形成了商务总会、商务分会和商务分所三级组织机制,分布于繁富的大、中商业城市和商业较发达、集中的府、州、县、镇等十分广阔的区域内,且形成有机联系的纵向组织系统,商会成为近代中国各类商人社团中人数最多的壹种,于“保商、振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