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doc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doc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的五大制度.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国际私法适用冲突规范得五大制度五大制度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外国法得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制度.五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限制外国法适用扩大本国法适用得作用。反致通常就是通过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来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得;识别则通过将法律关系定性归人能够适用本国法而不适用外国得法律关系范畴,来达到排除或限制外国法适用得目得;外国法得查明通常伴之以“如果查明不了就适用法院地法”得规则,从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限制外国法适用得目得;至于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宣告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则更就是直接限制、排除外国法适用得手段。当然这些制度本身得存在并不完全就只这一个目得,但以此为线索将其串起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制度。(一)反致反致包括三种:1、直接反致(A→B)(1)指对某一案件,法院按照自己得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或外法域法,而该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得冲突规范却指定此种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使用了法院地法。(2)直接反致成立得前提条件就是:法院地法承认其冲突规范所指引得外国法或外法域法包括冲突规范。如果该被援引得外国法或外法域法不包括冲突规范,仅指实体法或程序法得话,则不会发生反致。2、转致(A→B→C)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得冲突规范得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得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或丙地区得法律。这种法律适用程序即构成转致。[例]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得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得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得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得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得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就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得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得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得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1999年卷一25题)A、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C、3、间接反致(A→B→C)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得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得冲突规范得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得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得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得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得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得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得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得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例]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塞纳得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得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得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得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得住所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得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2年卷一21题)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转致D、双重反致[答案]B、[例]住所在英国得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得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诉。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得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运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中得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得结果?()(2000年卷一28题)A、直接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完全反致[答案]C、4、包含直接反致得转致A→B→C假设日本为法院地国,根据日本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而根据英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法国法,根据法国冲突法指引应当适用英国法,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英国得实体法,即为“包含直接反致得转致”.5、完全反致(双重反致)这就是英国独特得反致理论.其基本含义就是:美国法院得法官在处理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时,如果依英国冲突法得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法得规定应适用英国法。此时,如果该外国冲突法中有反致得规定(即该外国承认反致),那么,根据该外国冲突法所指定得英国法应包括英国得实体法、冲突法在内得所有法律。此时英国法官假定自己在该外国,像该外国法官通常得做法那样审理该案:根据该外国得冲突法得指定适用英国法,又接受英国法得反致,最后决定适用该外国实体法来审理本案.[总结]主要要掌握前四种反致类型。另外,我国司法实践对待反致得基本态度就是:不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得规定来确定应适用得实体法.”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目前在通过《民法通则》中得冲突规范接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得实体法,不适用外国得冲突法,从而不可能发生反致.(二)识别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就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