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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管理部门1.4适用范围1.5权利义务2组织管理2.1组织机构2.2成员单位职责2.3应急队伍与设备2.4应急演习3应急反应3.1事故报告3.2应急反应行动3.3行动方案决策3.4技术指导3.5善后处理4附则4.1名词术语解释4.2预案修订4.3解释部门4.4实施时间—2—1总则1.1编制目的1.1.1保护连云港市海上生态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造成的溢油污染损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命健康,促进我市环境与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1.1.2贯彻执行国家防污染法律、法规,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1.1.3建立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体系,配备相应设备,在发生海上溢油事故时,做出快速、有效的应急反应,控制和清除溢油,将损失和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1.2编制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东海海区溢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1.2.2《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1.2.3《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1.2.4国际海事组织《防止油污手册—第Ⅱ部分:油污应急预案》。1.2.5《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管理部门—3—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是本预案的主管部门。1.4适用范围1.4.1地理区域南、北界线之间以东的管辖海域:南界线:34°28′00″N/119°47′00″E(灌河河口)北界线:35°05′10″N/119°18′00″E(绣针河口)上述范围以外附近海域造成或可能造成连云港海域污染的溢油应急反应也适用本预案。1.4.2适用物质(1)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2)类油物质: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П有关条款的统一解释中所指不溶于水且比重小于1的类油物质。1.4.3适用污染事故适用于对海洋造成的一般、较大以及重(特)大污染事故。(1)一般污染事故:溢油量不足10吨,且事故发生在非敏感区域,水面溢油不威胁环境敏感区和岸线,动用本预案溢油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能够控制溢油源,并能围控和清除海面溢油。(2)较大污染事故:溢油量大于10吨不足50吨,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①溢油事故发生在敏感区内或距离敏感区有一定距离但极有—4—可能对敏感区域或岸线造成污染损害;②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所需资源超出所在地应急清污能力,需调用本辖区内其他应急资源。(3)重(特)大污染事故:溢油量在50吨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①溢油对环境敏感区及岸线构成一般或严重威胁,动用本辖区资源较难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溢油;②溢油源不能控制,围控和清除水面溢油所需资源明显超出本辖区应急清污能力,需启动《东海海区溢油应急预案》处置。1.5权利义务1.5.1一切单位和个人发现海面溢油或海上溢油危险,均有义务尽快向本预案指定的部门报告。1.5.2有关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在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参与溢油应急反应行动,并有权利就适当、合理的清污费用向肇事方提出索赔。民事责任索赔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1.5.3港口、船舶、修造船厂及其他油类作业设施发生溢油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油类溢出,减小污染损害,并及时向中心报告,接受调查处理。1.5.4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备的溢油应急反应设备、器材,接受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协调使用。—5—2组织与管理2.1组织机构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连云港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及相关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连云港海事局、连云港警备区、连云港边防检查站、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法制办公室、市气象局、市电信公司、市港口管理局、连云港港口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连云港市海上溢油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连云港海事局通航管理处,主任由连云港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