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幼儿园管理办法豫政办[2012]6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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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2〕6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等13部门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河南省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举办的以0—6岁幼儿为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含农村学前班)。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为幼儿一生发展奠定基础。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建立健全幼儿园评估制度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与指导。第一章幼儿园的举办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模式委托进行管理。第九条实行幼儿园准入制度。举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教育办或中心学校申报,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园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后,依法办理《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再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许可。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的幼儿园应当达到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及审批注册登记表。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规范的名称、办园性质、规模、形式、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证明办园条件的有关资料。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2.园长、教师、保育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及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3.拟办幼儿园资产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包括办学宗旨、管理体制、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保教计划等)和发展规划。5.房舍的房产证。租用园舍的,应当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6.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7.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的地名连用。名称中不能单独冠以省、省辖市的名称或地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名称中冠以“河南”、“河南省”字样的,须经省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名称中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第十三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公建民营模式幼儿园的,应当与教育部门签订委托办园合同或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各类幼儿园的分园或合作办园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独立的园舍,并独立开展保育和教育工作。中外合作办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要求,由省教育部门审批。城市(含市区和县城)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学前班。第十五条对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价格主管、财政、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幼儿园办理完毕上述各项手续后方可招生。第十六条建立定期复核审验和动态管理制度。审批机关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复核审验,审验项目由审批机关确定,审验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幼儿园一经登记,不得随意变更主办单位或主办人,不得擅自搬迁。如确需变更,须由主办单位或主办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变更。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或主办人须提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