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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共吉林大学委员会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党校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提高学员培训质量,逐步推进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党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第二条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实行书记负责制,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书记可以指定一名具体负责同志(原则上由各单位党委秘书担任,如党委秘书因故不能担任,则由具有党务工作经验的教工党员担任)组织党校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学员的指导自学、组织讨论、社会实践、考勤、填写培训鉴定、考前教育等工作。第二章培训对象第三条党校主要培训教职工、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全日制在校成人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及在我校学习的与我校签署合作培养本科生协议的学校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第四条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员须经所在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推荐,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征求意见后,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报党校审查。党校不接受个人报名。第五条参加吉林大学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学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不少于六个月;(二)学员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有较好了解,入党动机端正,要求迫切;(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前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均在班级前50%;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在同学中有较好群众基础;(四)经过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的认真考察培养,拟列入重点培养或发展对象。第六条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选送学员的数量不得超出本单位当年计划发展党员数量的2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配的学员名额可上浮至上期学员名额的110%,最多不超出本单位当年计划发展党员数量的2倍。具体名额由党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上一年度学员选送工作中及时、无差错等;(二)上一期选送的学员100%通过结业考试的;(三)其他特殊情况被党校认可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配的学员名额为上期名额的90%,具体名额由党校办公室确定:(一)上一年度学员选送工作中拖拉、有差错等;(二)上一期选送的学员25%以上未通过结业考试的;(三)上一年度选送学员中有因违纪被学校、所在单位、党校通报批评或除名的;(四)其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第三章教学安排第九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每年安排两次,分别在每年的春季和秋季,历时一个月左右。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一般每年的春季安排一次。教职工学员与春季学生学员选送工作同时进行。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应分别在每年的3月1日至10日、9月1日至10日,将经过筛选、符合规定要求的学员名单及时报送党校办公室。第十条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具体安排如下:(一)辅导报告(党课):14个学时(7讲),辅导录像:2学时;(二)个人自学:16学时;(三)主题讨论:2学时;(四)社会实践:4学时;(五)结业考试:2学时。第十一条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结合当前的形势和任务,辅导报告的内容为:(一)中国共产党与青年学生成长;(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三)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四)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标与现阶段任务;(五)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纪律和作风;(六)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七)加强党性修养,做合格共产党员。第四章培训纪律第十二条学员由学校党校和所在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共同负责管理。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校对学员实行双向考勤。第十三条学员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准接听电话,不准大声说话,不准看与党校无关的书籍和做其它事情。第十四条学员请假应履行正式请假手续,未履行正式请假手续而不参加党校活动者以旷课论处。请假者经所在单位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可请假一个培训单元(4学时)。第十五条学员请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加盖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或直属支部公章),在每次培训活动前送党校办公室备案。学员因无法预料原因而不能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者,可以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补假手续应在处理完特殊情况后不超过一周内、由学员本人直接到党校办公室办理。补办请假手续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期学员资格:(一)违反培训纪律,情节严重者;(二)因事因病请假达到或超过8学时(含集中授课、社会实践、录像、小组讨论等,下同);(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