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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件取证十四计导读:笔者吸取《三十六计》的辩证思想,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提炼出涉税案件取证的十四个计谋,供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参考题记:文中介绍的取证手段是针对税收违法行为取证时所用,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朋友请勿对号入座。《三十六计》是汇集我国古代军事谋略的一本兵书,被誉为东方思想宝库的“明珠”。其最初主要用于指导作战,后因其展现出博大精深的智慧以及丰富的思想内涵而被广泛地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笔者吸取《三十六计》的辩证思想,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提炼出涉税案件取证的十四个计谋,供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时参考。第一计:围魏救赵--延伸检查相关企业“围魏救赵”出自《三十六计》中的第二计,本指围攻魏国的都城以解救赵国。现借指用包超敌人的后方来迫使它撤兵的战术。在涉税案件取证中“围魏救赵”是指,若被查纳税人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可延伸检查与其有经济业务往来的企业或有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以获取相关证据,或迫使其自行提供相关资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延伸检查相关企业属于启动另案检查,其检查程序须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二计:以逸待劳--善用当事人自述“以逸待劳”出自《三十六计》中的第四计,指在战争中做好充分准备,养精蓄锐,等疲乏的敌人来犯时给以迎头痛击。在涉税案件取证中“以逸待劳”是指,取证时,若通过税法赋予的取证手段均无法取得直接的客观证据或取得的直接客观证据不充分,可要求被查对象对相关经济行为或事实进行自述,通过其自述材料中的“自认”事实对其相关经济行为是否涉税进行认定,即通过被查对象“自认”定案。根据被查对象”自认”定案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因此,在涉税案件取证中,若现有的取证手段无法获取足以证明相关经济行为是否发生或是否涉税的证据材料,但被查对象进行了“自认”的,可参考法释〔2002〕21号的上述规定,依据被查对象“自认”进行税案处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自认”作为一种主观证据,有可能会被被查对象改变或撤回。因此,在涉税案件取证中直接依据被查对象“自认”定案虽可行,但如果仅仅依据“自认”定案又可能存在“自认”被改变或撤回后定案失去证据支撑的风险。因此,在涉税案件取证中,取得了被查对象“自认”证据的同时,还应尽力获取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确保证据充分,规避执法风险。第三计:声东击西--查前摸底“声东击西”出自《三十六计》中的第六计,是指造成要攻打东边的声势,实际上却攻打西边。是使对方产生错觉以出奇制胜的战术。在涉税案件取证中“声东击西”是指,对于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涉税案件,比如涉税举报案件等,可采取声东击西的战术,以检查发票使用情况、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或政策辅导等名义在正式检查前对被查对象进行摸底调查,为正式检查收集相关情况,确保正式检查顺利实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查前摸底也应依法进行。第四计:打草惊蛇--舆论高压“打草惊蛇”出自《三十六计》中的第十三计,一指对于隐蔽的敌人,不得轻举妄动,以免敌方发现意图而采取主动;二指用佯攻助攻等方法“打草”,引蛇出动,中我埋伏,聚而歼之。在涉税案件取证中“打草惊蛇”是指,在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区域专项整治之前,可召开查前宣传动员会,或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平台,进行声势浩大的查前宣传,形成舆论高压态势,促使被查对象主动配合检查,或采取积极的态度自行纠正其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计在查处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案时应慎用,以免证据灭失。第五计:擒贼擒王--巧用询问笔录“擒贼擒王”出自《三十六计》中的第十八计,原指作战要先抓主要敌手,比喻做事首先要抓关键。涉税案件取证中“擒贼擒王”是指,需采用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获取证据时,要询问关键人物:比如被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具体经济业务的直接经手人或负责人等。要通过锁定关键人物的证言,对相关涉税经济事实进行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询问笔录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式书证,其能作为涉税案件定案的证据是基于被询问人对相关经济行为的自述或自认。由于自述或自认作为主观证据可能会改变或被当事人撤回,因此,不宜将询问笔录孤证使用作为定案依据。第六计:釜底抽薪--善用证据保全“釜底抽薪”出自《三十六计》中的第十九计,原义为把柴火从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