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涉税案例:黑龙江法院行政判决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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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黑龙江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富裕行初字第4号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贵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江锋,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军,黑龙江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张乃君,局长。委托代理人霍宏雷,该单位副局长。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认为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不履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职责,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少堂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陆桂萍、人民陪审员杨军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5月13日、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成军,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委托代理人霍宏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张乃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提出,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原告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末原告在富裕县承包了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项目的施工建设工程,该工程总造价为4,999,945.59元,依法向地税局缴纳各项税款合计290,496.85元。2013年12月23日,原告按照税收征管单位富裕县地税局友谊所所长曲文波要求,全额缴纳了上述税款。原告缴纳税款后,曲文波所长为原告开具了完税证和建筑业统一发票。2014年12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在侦查以虚假发票案件时,从原告处调取了完税凭证和建筑业统一发票。2015年4月9日,梅里斯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单位曲文波所长开具的完税凭证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均为虚假发票,曲文波涉嫌职务侵占国家税款,并在案发后畏罪自杀。案发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请求重新开具完税凭证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但被告推托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由于被告单位出具的虚假发票,导致原告施工的工程款至今无法结算,工程发包人拖欠数百万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单位相关负责人曲文波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开具虚假发票所产生的责任应当由被告负担,与原告无关。在原告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后,被告应当依法为原告开具真实有效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据此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为原告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富裕县地方税务局辩称,答辩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被答辩人在富裕县的工程施工行为,税收管理员为原友谊所所长曲文波,负责管理被答辩人的具体涉税事项。被答辩人换开建筑业发票应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其如何取得假发票,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来我局调查前,答辩人并不知情。被答辩人取得假发票一事,是其与曲文波私下行为,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作为施工企业,如何换开建筑业发票是应当清楚的,其不按法定程序换开发票,导致取得假发票,后果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了答辩状并提交了以下证据,当庭出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证明被告为原告开具发票是法定的行政职责。2、富裕县地方税务局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为纳税人张兴洲开具了一份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发票代码223001321017,发票号码00150116,工程款220,000.00元。3、富裕县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11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第九标段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金额为4,999,945.59元的发票,套用了富裕县地方税务局00150116发票号码。4、201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齐地税票鉴字(2015)第001号发票鉴定书一份,证明2014年1月10日富裕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一份,该发票代码223001321017、发票号码00150116、纳税人黑龙江省建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99,945.59元,经鉴定为假发票。5、富裕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曲文波个人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曲文波生前系富裕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任该单位友谊所所长,负责富裕县友谊乡、二道湾镇和富裕牧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6、火化、注销户口证明一份,证明曲文波因服农药于2014年12月14日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第1份证据证实了富裕县地方税务局具备被告主体资格,被告为原告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是其法定职责,对该份证据没有异议。被告的第2、3、4份证据证实了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曲文波2014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