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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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和使用(列入许可范畴)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厂长、经理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还包括实际控制人。第四条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市里确认”原则。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考核,报市安监局确认。第五条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第二章考核主要内容第六条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掌握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对未履行职责导致的后果负责。不能安排他人代为履职。第七条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第八条注重安全生产长远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高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第九条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员工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超过50人的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人,超过100人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2%,专职安管员应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置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十一条组织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第十二条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专项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有效实施。第十三条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四条组织实施并带头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人承包的关键装置或重点部位班组活动,了解和掌握基层安全生产现状。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抓好隐患整改工作。第十五条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措施,保证压力、温度、液位等重要参数实现远程实时监测和连续记录。第十六条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进行备案;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健全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第十七条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自动化改造,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自动化控制水平要达到国家、省里相关要求。第十八条积极组织开展以企业达标、专业达标和岗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在规定时限内达到规定等级的标准化水平,并持续运行。第十九条研究采用计算机、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即将开发的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十条根据省市安监部门要求,扎实加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建设,严格执行《嘉兴市工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管理办法》,认真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和控制工作,按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第二十一条及时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保证生产经营合法性。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如实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和职业危害检测。按规定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