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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巴中市市政区域的各级各类城镇、工矿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编制实施城市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城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纳入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城镇和根据国家、省规定经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火车站、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并按法定程序报经审查批准予以确定。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五条城市部份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第六条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就纳入市、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确定的年限分步实施。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负责巴中市城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需进行重点控制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巴州区人民政府协助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和鼓励.第二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各级城镇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城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城镇人民负责组织编制。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镇)应编制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巴中市城市应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以外城镇的详细规划由城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经费由各级政府和开发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城市规划区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居住区、村庄、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或规划单位超越等级承担城市规划设计任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无偿如实提供。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可的勘察测量资料。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满足城市防火、环保、防爆、防雷、抗震、绿化、水土保护、防洪以及治安、交通管理等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能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自然保护地带,并编制专业规划;要保护规划区内的各种测量标志和气象等重要设施,不得侵占、拆除、移动和毁坏。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巴中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通江、南江、平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和省、市重点乡镇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控制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城镇总体规划由管辖该城镇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委托部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由批准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相应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的外,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巴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