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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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类别:政策法规作者:admin日期:2007年4月2日浏览次数:25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转让、调拨、捐赠、报废;股权转让;呆坏账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报损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系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列入固定资产科目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固定资产。第四条财政部门批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单位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第五条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处置中心”),是经省财政厅授权,专门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单位。第二章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和报废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需要以调拨、捐赠和报废方式处置的,应当填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移交申报表》(见附1),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移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三)固定资产状况说明;(四)《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七条财政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移交单位上报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移交申报表》签署意见,分送申请移交单位、处置中心。第八条申请移交单位和处置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意见,核对需移交资产的账册和凭证,确保账实相符,列出移交资产清单,签订移交资产协议书,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协议书由处置中心报财政部门。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移交协议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批复书》(见附2)。第十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批复书》,按规定程序办理账户调整手续。第十一条处置中心对划入的资产应当进行分类管理,妥善保管,及时通过媒介发布划入的资产信息,区别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第十二条省级行政单位和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利用和拨入处置中心划入资产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处置中心应当对调拨资产进行估价,拨入单位必须按估价入账。第十三条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处置中心可以对外捐赠闲置资产,捐赠只能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处置中心对捐赠资产应当进行估价,接受捐赠单位必须按估价入账。第十四条处置中心应当定期对划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确实无使用价值的资产应当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办理资产核销手续,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按规定入账。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定向调拨固定资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调拨资产的规定程序办理,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和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定向捐赠固定资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捐赠资产的规定程序办理;捐赠只能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第三章固定资产转让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除计算机外)需要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操作”的原则,统一在处置中心进行挂牌交易,并接受处置中心的监管。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拟转让固定资产单位账面价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账面价值为2000元至10000元的,由处置中心进行估价。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后,按《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评估报告备案手续。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标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固定资产时,在同等条件下,处置中心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资产转让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转让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见附3);(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三)资产转让双方签订并经处置中心鉴定的资产转让协议;(四)款项收取凭证;(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资产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