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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市建筑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合理推广使用建筑保温系统新技术、新产品,确保建筑节能保温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一、凡在昆山市应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必须取得《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二、昆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保温系统的应用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扎口于昆山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公室)。三、对于无机保温砂浆类保温系统,认定前应由昆山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公室)对系统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申报认定。四、对于没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新保温系统,或新保温系统尚无有效业绩的,认定前应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系统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申报认定。五、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申请表;2.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资料(应明确系统性能指标、各组成材料的生产企业及性能指标、含粘贴面积及锚固措施等的系统构造、系统正常使用年限、系统适用范围及引用的标准图集);3.建筑保温系统施工要点(包括安全措施、防火措施、防渗抗裂措施等)、系统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耐侯性、安全性、燃烧性等)、保温系统各组成材料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4.建筑保温系统生产企业(包括代理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业绩证明、企业诚信承诺书;5.按本规定应对保温系统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有相应的有效《建筑保温系统专项论证评审表》;6.其他相关的必备文件。对于已经有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保温系统(无机保温砂浆类保温系统除外),均应取得有效《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证》及《苏州市建筑节能墙体保温类产品发布告知书》。申报企业应对上述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六、昆山市住建局对申请资料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并在昆山市住建局网上公布。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1.申报认定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2.申报认定的建筑保温系统属国家或江苏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无机保温砂浆类保温系统除外);3.申报的企业(包括代理企业)无必要的技术能力、无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退回其认定申请,且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八、《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申报企业应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认定机关提出续期认定申请。逾期未办理的,注销认定证明。九、《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是在我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进行质量行为检查的项目之一,是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十、下列情况应由昆山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建筑保温系统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1.采用无机保温砂浆作外墙外保温且粘贴饰面砖的;2.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时(饰面砖粘贴高度不超过40m),质量大于20kg/m2或单块面砖面积大于0.01m2的;3.采用岩棉板、酚醛板等尚无施工验收标准的保温系统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4.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十一、承担建筑保温系统施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十二、建设、设计单位应本着技术安全可靠、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满足防火要求的原则,合理选用建筑保温系统,并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建筑保温系统的性能指标、系统正常使用年限、系统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及引用的标准图集等。鼓励结合外遮阳、屋顶绿化、合理取用窗墙比及建筑体型系数等措施,优先选用墙体自保温系统。对采用墙体自保温系统的项目将根据《昆山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先予以资金补助。十三、图审机构应按现行标准及专家评审意见严格审查,严把设计变更关,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降低。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标准要求编制建筑保温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审批。按要求应组织专家评审的,在施工前应及时报昆山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保温系统组成材料及构造做法。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应严格做好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工序间应进行交接检查,上道工序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检测机构应公正、科学检测,严把材料复检关,及时将检测不合格情况报送昆山市住建局总工室(建筑节能办公室)。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保温材料及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十四、昆山市住建局对认定的建筑保温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系统应用认定证明,并对相关责任企业予以查处:1.企业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证明的;2.建筑保温系统施工时,被发现偷工减料或使用伪劣产品或因施工质量差导致严重质量事故等不良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