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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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单位)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指导。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第二章组织设置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州)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第九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专职书记应为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按部门(单位)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干部配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专职书记的任免,组织部门在报地方党委之前,征求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单位),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选举产生。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可单独设置办公室,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少的部门(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办公室可与相关部门合署,领导交叉任职,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人员很少的部门(单位),可不设机关基层党组织办事机构,但要明确承担机关基层党组织日常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部门(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列入部门(单位)行政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各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按有关管理规定统筹使用好党组织活动经费。第三章基本职责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