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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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3-余杭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余杭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风险,减少和防止信贷资产的二次损失,规范抵债资产的核算与管理,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帐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帐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第四条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一)严格控制。本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二)合理定价。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三)妥善保管。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四)及时处置。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第五条支行(含营业部,下同)在收取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变现最大化”和集体研究决定,对研究内容、决定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有效管理,并按规定上报。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收取第六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协议抵债。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本行债权。(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本行债权。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参照协议抵债处理。第七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本行债权,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或担保人根本无货币支付义务的,本行可根据债务人或担保人以物抵债协议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已宣告破产,本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第八条支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不能主动放弃尚有可能收回的债权,同时应积极、及时地对抵债资产外的债权进行追索。第九条抵债资产收取时的价值必须以当时当地的市场价值为主要依据,坚持“足值取得”,不得“低值高估”。定值的依据应充分、合理,定值的程序应公开、透明,定值的结果应公正、恰当。(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本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后,本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以物抵债的,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