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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任用条例作者(来源):求知小学发布时间:2005-05-18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上海市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徐教委[2003]6号《关于撤消小教学区、重组四个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二、选拔任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可参考本办法。三、选拔任用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依法办事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在学校优秀教师中选拔原则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选拔任用条件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2、具有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3、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4、坚持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五、选拔任用资格:1、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历。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2、具有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上级组织调动的除外);3、一般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4、具有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队辅导员职称要求除外);5、身心健康;6、特别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报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破格任用。六、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有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无支部委员会的学校,由党总支和学校党支部书记负责实施;无独立党支部的学校,由党总支代行党支部的职责(以下相同)。1、民主推荐(1)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2)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再由校务会议决定;(3)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4)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委员会审定。2、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4)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需报经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八、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对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