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的中期报告.docx
上传人:快乐****蜜蜂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1KB 金币: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的中期报告.docx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的中期报告.docx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的中期报告本报告旨在研究我国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并就其使用、举证、证明、保存等问题提出建议。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得出以下结论:一、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属于本案有关事实,符合法律证明的要求,经过交换意见、质证、辩论,并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是,在使用视听资料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视听资料的真实性问题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是关键,这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1)采集视听资料的法律依据是否合规。(2)采集视听资料的过程是否公正透明,有无暴力、欺诈等非法手段。(3)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被篡改、删除、添补等。(4)视听资料的数据是否被处理,如进行了剪辑、增音、修改等操作。因此,在使用视听资料时,必须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否则证明力会被削弱。2.视听资料的完整性问题视听资料的完整性也是关键,其最主要的问题是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它所陈述的全部事实,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视听资料不完整,证明力也会被削弱。3.视听资料的相关性问题视听资料必须与案件的有关事实直接相关,否则它将毫无用处。因此,在使用视听资料时,必须要能够证明其与案件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其与有争议的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二、视听资料的使用和举证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必须要遵守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应当经过交换意见、质证、辩论,并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视听资料的举证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1.当事人自行举证当事人可以自行举证,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必须要提供清晰、完整、真实的证据原件。2.法院指定举证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出具视听资料作为证据。3.酒店、场所等单位出具视听资料在个别案件中,酒店、场所等单位未能为案件相关证据提供实物证据,那么视听资料可以替代实物证据,在法院判断有效后作为证据。三、视听资料的证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应当注意到以下几点:1.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必须要证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例如出具监控视频的场所或单位必须提供证明该视频的真实性。2.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等必须要证明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等与案件相关事实有关。3.对证人进行质证必须要对提供视听资料的证人进行质证,例如可能对监控视频中出现的人员进行质证。四、视听资料的保存视听资料的保存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妥善保管举证所需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避免损毁以及证据的丢失。建议:1.加强司法人员对于视听资料的鉴定能力,制定鉴定标准。2.加强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和调取规定,防止证据被篡改和删减。3.完善视听资料的保存和使用规定,防止证据的破坏和证据缺失。4.强化视听资料证明规定,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5.充分利用技术手段鉴识视听资料的真伪和篡改痕迹,提供证明的科学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