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创新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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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创新实践论主任检察官制度的创新实践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高检院在《“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要研究制定办案组织建设规定,建立起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模式。近年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从探索基本办案组织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现实意义1999年,上海开始了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工作,2002年在全市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全部建立了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办)办案责任制中的主诉(办)组具有了办案组织的萌芽,但未上升到办案组织的制度层面予以固定。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遇到瓶颈。结合中国国情和现阶段实践,加强行政管理对于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行政职能与检察职能的行使遵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行政管理与检察办案管理具有不同的要求,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检察机关现行办案组织的不清晰、管理方式的行政化与检察权司法属性之间的不相适应是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现实需求。目前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不太清晰且较薄弱,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与司法活动所要求的亲历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相矛盾。主任检察官制度正是为了探索适应检察权司法属性的组织架构而推行,构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已刻不容缓。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指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明确了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主体的地位。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至于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来行使这些权能,则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司法工作的实际来组织实施。因此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既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体现了对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尊重。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模式在主任检察官的遴选与待遇方面,鉴于主任检察官行使的职权较以往主诉(办)检察官更为扩大,所以浦东新区院设立了更为严格的选拔任用程序和职业待遇保障机制。通过考核选任和竞岗选任两种程序进行遴选产生,其中15名主任检察官是省市级以上“三优一能”。在其任职期间,其职务不与行政职级挂钩,但享受上一层职级浦东新区规定部分的待遇,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较好地解决了“责、权、利”中“利”的问题,增强了主任检察官制度对人才的吸引力。在结构与人员配置方面,浦东新区院根据不同部门和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办案需要,分别确定了人员配置。刑检部门中的侦监、公诉和未检部门为每名主任检察官配备2~4名检察官、书记员(或检察辅助人员)为助手,自侦部门则区分反贪局和反渎局各配置6~7名和3~4名助手,民检部门配备2~3名助手,监所、控申和驻监狱检察室的主任检察官则配备1~4名助手。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保障主任检察官的检察业务工作,浦东新区院实行书记员队伍专业管理,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和“按需调配”,并任命副处实职的主任书记员一名,全面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工作,从分类管理和专业发展的要求作了探索与实践。(一)主任检察官的权责合理划分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其他检察官、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检察长的权责,是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内容。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主任检察官是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办案职权,但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授权范围由检察长决定,服从检察长的指挥、决定和命令。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关系。浦东新区院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首席主任检察官,除承担重大案件的办理外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如本部门案件分配、督促办案进程、组织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等。部门负责人对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认为主任检察官作出的决定不当时,可以提出本人的倾向性意见,但该建议仅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不能直接否定或者责令主任检察官更改。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其他检察官的关系。二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主要内容是:一是指导办案。如指导检察官进行刑事侦查、证据调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文书拟写等。二是组织案件讨论。对承办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可以召集组内的其他检察官进行讨论、研究与合议。三是决定案件处理。检察办案的程序性和阶段性决定了办案组织不适宜采取合议制,而是由主任检察官对自己及组内其他检察官的所办案件享有决定权。(二)构建办案质量保障机制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后,由于大量的案件交由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组织办理和决定,为保障办案质量,浦东新区院建立了案件质量的保障配套机制:1.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赋予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分案、办案效率、执行制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