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山东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设置、采购、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电梯安全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第四条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商务、物价、公安消防、工商、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法定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电梯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电梯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七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八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章设置和采购第九条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安全、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高层住宅电梯的设置应当满足医疗急救的要求。第十条电梯的数量、布局、功能、容积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建筑物改变使用用途,导致现有电梯数量、功能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改造、更换或增设。不满足的,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第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其它场所使用的电梯鼓励配置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应当满足记录事故、故障、日常检验维修、维护保养情况与应急救援的需要。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未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的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在重大维修或者改造时加装监控系统。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购电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标。第十四条保障性住宅建设项目的电梯实行采购目录制度。保障性住宅建设项目的电梯应当在目录范围中采购。采购目录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和调整。节能电梯优先进入采购目录。第三章生产和销售第十五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维护保养说明等文件。第十六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销售依法取得电梯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电梯,建立并实施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非法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第十七条电梯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安全保护装置等部件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销售进口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第十八条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致使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供应改造维修所需要的电梯零部件。电梯发生规律性故障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做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第十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同意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同意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进行监控指导,并负责电梯的校验和调试。校验调试报告应当存入安装、改造、维修档案。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业务不得转包、分包。第二十条改造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