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通知】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docx
上传人:星星****眨眼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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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XX]40号)关于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XX年11月24日至XX年2月10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专项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普法宣传和自查阶段(XX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媒体以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XX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二是执法检查阶段(XX年12月6日至XX年2月5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省(区、市)对当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是分析总结阶段(XX年2月6日至10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精心安排和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二)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协调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