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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制度自1991在美国实行以来,以其高效、便捷和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等优点而迅速在其它国家推行。据统计,目前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德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采用预约定价制度,它已成为国际通行的一种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我国也在2004年以后对该项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那么,什么是预约定价?为什么要出台该项政策?它有什么作用?如何签订预约定价协议?本文试从上面四个方面进行浅析,以便于纳税人准确把握该项政策。预约定价,又称为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协议。它是从美国等西方国家借鉴过来的制度,英文为AdvancePricingArrangement,简称APA。通俗的讲,就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进行的预先约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它的准确定义:“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可见,预约定价有如下特点:1、签约双方特定: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税务机关;2、内容特定:约定企业关联方交易的转让定价;3、签约程序特定:企业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通过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标准,商定合理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依涉及的国家数量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等三种类型。单边预约定价是一国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的转让价格协议;两边和多边预约定价是涉及跨国交易的所有国家的税务机关、企业达成的转让价格协议。1众所周知,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商品、劳务的内部定价机制,它本来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关联企业内部的一种定价原则,但越来越多的关联企业利用它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典型特征是“购销两头在外”和“高进低出”。其一般的操作方法为: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出现亏损或微利,而主要利润则被转移到海外低税率的关联公司。对于外企的避税现象,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税务机关有纳税调整的权利,但由于原税法可操作性较差,并且税务系统人手少,在实践中很难获得公平交易价格,税务纳税调整非常被动。同时地方政府面对避税现象也存在两难心理,一方面疏于监管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降低,而另一方面,如果监管过于严厉的话对于招商引资会起到负面作用。由此导致了外资企业的“久亏不倒”和“越亏越投资”的怪现象。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中国在加入WTO后,外商实际投资额增幅高达15%。截至2004年8月底,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50.29亿美元。然而总数达49万多家的外企中,平均亏损面达到51%—55%,年亏损金额逾1200亿元。这种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是很不正常的,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因素就是外企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达到表面亏损的现象,从而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企业是盈利的。为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改变税款征收的被动局面,借鉴国际上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成为税务机关的一种迫切需要。2目前,跨国公司控制着全球1/3的产值、50%以上的国际贸易、90%以上的海外直接投资、80%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专有权和70%的国际技术转让,而这其中有一半属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产生所得的国际分配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调整。如我国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目前,中国税务机关每年筛选大约5000家外资企业作为关联交易重点审计对象。在被确定为重点审计对象后,如果这些企业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解释其关联定价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将正式启动对其的转让定价税务调查。在没有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情况下,在华外资企业的关联交易将不得不面临税务机关的审计。一方面转移到海外的利润已在当地纳税,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