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标准新增 重新上市新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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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标准新增重新上市新生徐鹏前言2012年6月28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同时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合称“两个完善退市方案文件”),一石激起千层浪,两个完善退市方案文件的出台重新燃起了人们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关注热情,个别懵懂的投资者磨刀霍霍,恨不得立即将绩差或问题公司挥刀斩之而后快,似乎该等上市公司只要退市了便万事大吉了,殊不知上市公司退市涉及各方利益,退市的原因和标准也可以多种多样,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其有个清醒的认识方能成为一个合格的投资者。下面我们一起梳理一下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现行退市制度的一般要求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一般要求如下: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规定不分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通体适用,二者的主要区别规定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本次两个完善退市方案文件仅针对于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市场,相关的上市规则也将随之予以修改,形成多项退市指标体系,如可分为财务指标类、市场交易指标类、合规指标类、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类等,成为上述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一般要求中前四项情形的实施细则和第(5)项兜底条款的具体展开。退市标准新规则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新规则大同小异,主要规定是一致的,且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了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作为退市标准的完整体系,除下述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外,退市制度的一般要求仍不变,仍为本文上述第二部分中的规定。本次修订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总结如下:1、增加净资产指标(净资产为负值)(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3)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2、增加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3)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3、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1)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3)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4、增加市场交易指标(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或成交价格低于面值)(1)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2)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3)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5、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