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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SW∕QE-QT-003-2008版号∕状态:A∕0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7〕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七年二月十五日威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和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监督指导市区物业管理活动;(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具体规定、标准及实施办法;(三)依法审核、批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四)管理、监督物业管理启动基金和中心城区旧住宅小区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向和使用;(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六)参与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七)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各自辖区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竣工综合验收;(二)负责管理辖区内筹措的有关政策性资金;(三)指导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活动;(四)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五)负责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六)监督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七)负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八)依法纠正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五条公安、民政、财政、建设、环保、环卫、燃气、热力、广播电视、工商、供电、邮政、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搞好物业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划定。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八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入住(使用)率达到50%以上,业主、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区物业主管部门,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指导筹备组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前款所指入住(使用),是指业主收到建设单位的书面入住(使用)通知并办理完相应交接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使用)通知,但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交接手续的,视为入住(使用)。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业主入住(使用)的,以业主实际入住(使用)为准。业主大会筹备组按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等成员组成。第十条业主的投票权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拥有住宅房屋的业主,每拥有1套住宅享有1票投票权;(二)拥有非住宅房屋的业主,按照其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权。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享有1票投票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1个计票单位,每个计票单位享有1票投票权。不足1个计票单位的部分,如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则增加1票投票权;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不计算投票权。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应于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由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总数应为奇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业主不足7人的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