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教案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河北经贸大学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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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主要掌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的法律规范,了解竞争法的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与体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和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领会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规范模式与特征;深刻把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特征、构成要件。[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规范模式与特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特征、构成要件;本章难点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教学方法]采用经济法的经济分析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的涵义与功能(一)市场竞争的涵义在我国汉语中,“竞争”一词通常包含两种涵义。其一是指互相争胜,语出《庄子》中“齐物论”篇:“有左有右,有伦有义,有分有辩,有竟有争,此之谓八德。”郭象注释为:“并逐曰竟,对辩曰争。”其二是指商品生产者为争取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斗争。由于“竞争”一词具有“互相争胜”的一般涵义,因此它被广泛地使用于自然界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物竟天择,适者生存”的物种进化竞争法则,又如体育竞争、文化竞争、科技竞争、人才竞争、经济竞争、政治竞争等等。但它们都不属于竞争法所涉及的竞争的范畴,竞争法所规范的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是针对市场竞争而言的。市场竞争市场竞争,也称为商业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较有利之价格、数量、质量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和强制规律,具有多重功能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凡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地方,便有价值规律的存在,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商品交换应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商品的价值上下波动,这条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无一例外的力图使自己生产的商品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且质优价廉,从而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以便尽快实现其商品价值,于是彼此间展开竞争。在竞争中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才能最后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商品的价值。所有这些,归根结底是由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所决定的。商品自身的矛盾运动就孕育着竞争,而当商品与货币的交换出现后,这种矛盾便广泛展开了,竞争几乎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中无所不在。所以,竞争是与价值规律并存的,它们同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与商品经济密不可分。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竞争是各个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的表现;在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表现为许多资本的相互作用。因此,竞争规律强制性的表现是外在的,然而只有通过竞争的这种外在强制作用,才能将商品经济的内在规律充分地表现出来,例如只有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以发挥和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其一是适应与协调功能即通过市场价格与竞争机制的作用,使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生产和消费上的分散的经济决策能够相互协调为一体,以调节社会生产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其二是激励与创新功能即,每一个竞争者都试图获得竞争的优先利润,在优先利润刺激下,促进竞争者的科技创新;其三是分配与监督功能竞争机制能够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的压力、动力与活力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打破了市场主体高枕无忧、相安无事的沉默状态;在优胜劣汰竞争法则的压力下,市场主体就会时时感受到重重的生存危机,从而刺激市场主体不断地进行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并竞相推陈出新,以优质、廉价、新颖的产品,占领市场,在竞争中求得自我生存和发展。这种因外力作用而产生的市场主体寻求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能够活跃市场经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反之,如果没有竞争,市场主体就容易固步自封,漠视市场需求,最终难以形成千帆竟举、百舟争流的局面,导致整个社会经济严重缺乏活力,阻滞甚至窒息市场经济的发展。德国学者路德维希.艾哈德所言:“凡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就会陷于呆滞状态,使每个人只想保持他已有的东西,也就是说,他不想作出更大的努力,这种努力是促进国民经济繁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它保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而俱来的种种利益,终于归人们的享受。”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与体系(一)竞争法的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过程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正当的竞争行为,有如“孪生兄弟”,相伴相生;同时,竞争还会制造出其“副产品”,即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首先,在竞争中一部分经营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或出于惟利是图的本能,公然无视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采用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损人利己等与商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套购原料、推销自己的商品,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