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法律观之现代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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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墨家法律观之现代价值墨家法律观之现代价值摘要墨家学说作为战国时期显学之一,具有博大精深的思想内涵,其朴素的法律观影响深远。但是由于当时社会发展需要,墨家学说始终没有被统治阶级所重视。但是在今天,社会的发展又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墨家的思想,从中吸取其现代价值。关键词墨家法律观当代价值作者简介:王绍莉,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05-02墨子所创的墨家学派,在先秦时与儒家并称显学,《韩非子?显学》日:“世之显学,儒墨也。儒之所至,孔丘也。墨之所至,墨翟也。”①墨子学说经后世弟子不断充实、丰富和提高,形成了墨家学说体系。墨家代表并反映了下层劳动者的利益和要求”,而墨子所处时代是中国历史上发生社会激变的时期,与当今世界的发展有相似之处,也与当代中国处于转型或转轨时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由此,墨家思想对当今中国建设与发展不无借鉴与参考之价值。一、墨子法律观的价值取向与当代立法体现墨家主要活动在战国时代。当时的社会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方面都发生激变,社会矛盾交织一起,争斗不止,天下大乱。基于对当时社会和政治形势的考察,墨家确立了兼相爱、交相利的立法原则。墨家要求人们,“为彼犹为己”,“为人之家若为其家”。②“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③墨子在处理“义利”关系上,坚持“义利”并重,将道德、法律、功利完整地统一起来,功利主义是墨子之法的价值取向。根据墨子的义利统一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上应当做到:在立法上,不仅需要确立和保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地位,还应当制定配套的条款。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人们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时,应当自觉遵从“义”的指导,不侵害他人利益,“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当贯彻“义”(诚实信用)的指导意义,尊重道德标准,从维护社会利益的高度处理问题,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另外,现代民法中公平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公序良俗的原则也充分反映了“义”对“利”的引导作用。二、墨家的法律权论与当代官员选拔及依法治国1.在墨家的法律权论中,主张要一同天下之义,而“义”指的就是国家制度与法律规定。墨家的天志法律观主张要由天选择天下最贤能的人立为天子,天子选择天下贤能的人立为官员,自上而下,依次统一天下之义。选择贤能之士治理国家,虽然包含着君主专制的思想,但是与现代的官员选举也是有一定联系的。而且我们现代的官员选举,也是尽可能的选择贤能之人。尤其是公务员考试,设立较高的门槛,层层筛选,其目的也是选出真正出类拔萃的人,来更好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2.墨家以天意来判断是非得失,虽然缺乏科学的因素,但是他相信天是善意的,以统一的标准来评断贤能,在我们今天的公务员考试选拔中也应当适用,国家和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必须按照统一的标准,以明确的标准来考核人才,才能真正选拔出为人民所拥护和爱戴的领导者。然而我们今天部分官员考核中,打着公平竞争的旗号进行暗箱操作,使得部分职位的选拔并不是“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违背了国家选拔人才的初衷。在这一点上,应该充分从墨子的思想中吸取精华,严格按照正义的标准,规范官员考录制度,真正选拔贤才担任官职。3.“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④按杨鸿烈的分析,墨子的法仪等于正义,墨子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为标准,正义本于上天好生之德,故宜法天。⑤我们现代制定法律,也应该本着正义的理念,明确断定是非善恶。原则上,在全国建立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这样才可以使法律成为规范全体社会公民的行为准则,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而且,现代化法制建设还需要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一定的服从关系,并且应当具有统一的法律秩序和统一的法制目标。要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原则,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部分地区将法律放在桌面上,遇事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的制裁,以此来规范我国的社会秩序,构建法治社会。4.墨子曰“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利者,义也,利民当为,害民当止。”⑥法律应以“为万民兴利除害”为目的,即法律应有利于为天下万民谋取利益,排除危害人民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现代各国的法律制度,其实都对墨子的这一法律思想有了一定的体现,例如各国的民法都维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不论是民法的补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