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ReconstructionandDevelopmentAgreement_.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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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15页第PAGE\*MERGEFORMAT1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5页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1944年7月22日订立,1965年12月17日修订生效)注:*中国系本协议的当事国,于1945年8月25日批准,1945年12月27日签字。1980年4月14日韩念龙代表外交部长致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长,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只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能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中代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委派理事代表中国参加上述机构的一切活动,并将根据这些机构的现行协议履行其权利与义务。1980年5月15日世界银行履行董事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世界银行的席位。——编者注本协议签字国政府同意如下:引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按下列规定成立和经营业务:第一条宗旨银行的宗旨是:(i)通过使投资更好地用于生产事业的办法以协助会员国境内的复兴与建设,包括恢复受和平破坏的经济,使生产设施回复到和平时期的需求,和鼓励欠发达国家生产设施与资源的开发。(ii)利用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外国私人投资。当私人本钱不能在合理条件下获得时,则在适当条件下,运用本身本钱或筹集的资金及其他资源,为生产事业提供资金,以补充私人投资的不足。(iii)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发展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时间均衡地增长,并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以协助会员国提高生产力、生活水平和改善劳动条件。(iv)就本行所贷放或担保的贷款而与通过其他渠道的国际性贷款有关者作出安排,以便使更有用和更迫切的项目,不论大小都能优先进行。(v)在履行业务时恰当地照顾到国际投资对各会员国境内工商业状态的影响,在紧接战后的几年内,协助促使战时经济平稳地过渡到和平时期的经济。银行的一切决定,均应以本条上列宗旨为准绳。第二条银行会员国资历和银行本钱第一节会员国资历(a)银行的创始会员国应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并在本协议第十一条第二节(e)款所规定日期前正式参加银行者。(c)基金的其他会员国得按照银行所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加入银行为会员国第二节法定本钱(a)银行的法定本钱总额为100亿美元,以1944年7月1日美元的实际含金量和成色为准。本钱分为十万股①,每股票面价值10万美元,只限会员国认购。注:①1980年1月4日,银行法定本钱已增至70万零5,000股。(b)银行认为需求时,经总投票权3/4多数通过,即可添加股本。第三节股份的认购(a)凡会员国均须认购本行的股份。附录A所规定的数额,为创始会员国所应认购股份的最低额。其他会员国应认购的最低额由银行决定。银行应保留足够的本钱股份额供此类会员国认购。(b)银行应制定规则,以规定条件,使会员国在认购最低额股份外,得认购银行法定股本的股份。(c)如银行法定股本添加,各会员国在银行规定条件下,得有合理的机会按照其原在银行本钱总额中所认购的股份额的比例,相应地添加股份。但会员国并无认购任何新增股本的义务。第四节股份的发行价格创始会员国认购的最低额股份应按票面价格发行。其他股份,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银行以过半数总投票权决定以其他条件发行外,亦应按票面价格发行。第五节认购股金的区分和催缴各会员国认购股金分为下列两部分:(i)20%在银行经营业务需求时应按本条第七节(i)项规定缴纳,或经银行催缴时缴纳;(ii)其余80%,仅在银行为偿付第四条第一节(a)款(ii)和(iii)项所产生债务所需,经银行催缴时缴纳。未缴股份的催缴对于所有股份应一概对待。第六节责任的限度股份的债务责任只以股份发行价格的未缴部分为限。第七节缴付股款的方法股款应按下列规定用黄金或美元及会员国货币缴纳:(i)根据本条第五节(i)项应缴之股款,每股价格的2%运用黄金或美元缴纳,其余18%,在银行催缴时用该会员国货币缴纳:(ii)根据本条第五节(ii)项催缴时,会员国得选用黄金、美元,或银行为了清偿因而而催缴之债务所需的货币缴纳;(iii)当会员国按上述(i)和(ii)项缴款时,无论用何种货币,其所缴款项的价值皆应等于该会员国在催缴情况下所应负担的债务责任。此项债务责任应为本条第二节规定的银行法定本钱总额的某一比例部分。第八节缴付股款的时间(a)本条第七节①项规定每股2%运用黄金或美元缴付的股款,应在银行开业后60天内缴纳,但如果(i)任何创始会员国其本国次要城市地区在此次和平中被敌人侵占或蒙受和平损害者,有权延付0.5%,直至银行开业后5年内缴纳:(ii)任何创始会员国,其黄金储备由于和平而被侵占或无法动用,至今尚未收复,致使无力缴付此项股款者,则其全部应缴款项可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