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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e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与监控系统应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实战运用中发现问题,固定证据,解决问题,加强城市管理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数管中心及各街道、专业部门视频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认真遵守。各街道、专业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内容,结合工作具体需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条数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系统建设、管理、维护,中心技术科负责对监控系统的应用研究和指导。第二章数管中心管理规定第四条数管中心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中心领导是视频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视频监控室的日常管理。值班领导负责值班期间的监督工作。第五条视频监控系统进行24小时不间断实时监控。任何人不得擅自关闭监控系统。第六条强化数管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增强工作人员发现问题,配合各个专业部门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数管中心要按规定安排固定的监控人员,对监控人员不得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确保有人对系统的操作。第八条数管中心招录的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二)身体健康;(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掌握监控系统设备的一般工作原理和功能;(四)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五)具有电脑基本操作技能,能操作监控系统。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心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新招聘的监控工作人员必须向中心备案。第三章数管中心工作人员职责任务第九条工作人员要监看监控图像的动态情况,重点加强对易发案地段,时段的观察。如发现异常情况应讯速向相关部门出预警信息或拨打报警电话。同时,还要将接到报警处附近各监控点的图像调出,以便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并要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监控室值班记录》。第十条凡在监控范围内发生的案件,数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的需要调取监控录像,将有价值的录像资料根据授权进行复制,单独存储,为日常城市管理案件提供有效证据。第十一条数管中心应汇总监控系统发现的典型案例并将详细情况及时上报。第四章案件的处置第十二条先制定各种案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预案,明确通讯方式和要求,并组织必要的演练。第十三条数管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通报辖区监控区域内的案发情况,工作人员应有的放矢进行监控搜寻,注意发现情况。第十四条数管中心工作人员应对辖区所有监控点范围的图像进行复查,特别是对易发案地段进行复查工作。第五章设备维护保养第十五条数管中心应及时协调维护单位对监控系统探头进行定期擦拭,清除障碍物,保证摄像效果。第十六条数管中心的系统发生设备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单位派人员迅速修复。第十七条监控设备如需撤离数管中心进行维护,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十八条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应由维护单位进行详细记录并定期向中心汇总备案。第十九条中心应定期分析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条件,因素等,改进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措施。第六章安全保密工作第二十条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数管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第二十一条数管中心工作人员应加强有关安全保密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公安有关安全保密工作制度,严禁擅自泄露监控工作情况。第二十二条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监控室观看监控图像。第二十三条外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调取,查阅监控有关资料,须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并记录相关情况。第七章数管中心内务管理第二十四条数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清洁卫生。第二十五条数管中心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的人员,需要进行登记。第二十六条数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做好值班情况记录,交接班记录,外来人员登记,设备维护和维修记录等。第二十七条加强对数管中心的安全防护,按规定配备气体灭火器,严禁发生被盗和火灾等事件。第八章数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纪律和要求第二十八条值班人员应经常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二十九条监控工作人员要做到“身不离椅”、“眼不离屏”,发现警情做到及时、准确、有效地发出指令。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因特殊情况要离开的,必须经值班领导的批准,安排好替换人员后方可离开。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每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小时。工作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听音乐、睡觉、聊天、打电脑游戏、看书、看报以及其他杂志等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脱岗;不等将其它电器接在机房内UPS电源上;不得在系统电脑上安装其它无关的软件。若违反其中一项一律解聘。第三十二条聘用的监控工作人员在三个月未通过监控系统发现任何线索的一律解聘。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中途轮换吃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