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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与使用,保证信息系统的平稳、正常运行及业务数据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及信息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信息系统,是指由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以下简称“省所”)组织开发并拥有版权的《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通过各计算机终端设备进行农机安全监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和使用信息系统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四条以开展各类农业机械登记及驾驶证业务和其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为目的方可使用信息系统,一切操作和使用应以保障信息系统安全为前提。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和扰乱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利益、管理秩序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二章使用对象与岗位职责第六条可直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省所授权,公安交管部门、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农机安全监理物资制作企业等亦可有条件使用。第七条根据使用对象及应用范围的不同,信息系统的使用帐号暂分为农机监理、公安交管、培训机构、物资企业4类。第八条具有农机监理类使用帐号的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员证》或为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管理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公安交管、培训机构、物资企业的帐号所有人应为相关单位的正式人员,其使用帐号由省所统一分配;帐号具有的操作权限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明确与限制;帐号须专人使用与管理。第九条申请添加帐号,需填写《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网上事务申请表》(附件)报省所添加、备案。人员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的,本地管理员应及时调整帐号的业务授权;离职或退休的,应及时报省所注销其帐号。第十条帐号密码采用字母加数字组合,在公共场所应尽量避免使用,确需使用的,应防止计算机自动保存帐号与密码信息。密码遗忘的,需填写《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网上事务申请表》,由系统管理员进行密码初始化操作。第十一条信息系统设省、市、县三级管理员。省级管理员为“系统管理员”,负责承担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工作,具体人员由省所确定。市、县级管理员为“本地管理员”,具体人员由同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确定。鉴于“本地管理员”系统权限的特殊性,原则上应由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所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担任。“本地管理员”名单由各市所负责报省所备案。如因人员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需要调整“本地管理员”及账号的,应由市所统一向省所提出备案申请。为便于对信息系统的管理,体现管理权限的相对集中,市县级“本地管理员”限设1名。第十二条信息系统中各类权限(岗位)及其主要用途(职责)。(一)系统管理员。负责监督、指导信息系统的使用;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紧急情况(故障)的应对(排除);全省主要业务数据的定期备份(原则上应每周备份一次增量数据);信息系统帐号的添加、遗忘帐号密码的初始化;遗漏(未转)数据的快速录入(电子档案补建);品牌型号库的维护管理;区划调整数据的归属权调整或更新;各地误注销业务数据的恢复操作;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日志;及时联系、协调服务器托管单位及信息系统维护技术人员排除各类软硬件故障;其他相关保障网上业务正常开展及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工作事项。(二)本地管理员。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信息系统的使用;负责本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帐号权限的分配与调整;及时做好“本地数据”信息的更新与管理;本地农业机械及驾驶人数据的导出与妥善保管;其它仅限本地管理员权限的操作等。(三)队伍管理员。市、县级队伍管理员负责录入(更新)辖区内农机监理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信息、年审信息。省级队伍管理员负责全省网上农机监理员、行政执法人员及考试员、检验员等各类专业岗位人员的信息管理;年审审批;制作监理员等岗位证件等。(四)公告管理员。负责辖区内网上公告信息的发布与管理。(五)号牌库管理员。负责网上号牌库的管理;备选号牌号码的分配与管理等。(六)牌证管理员。市、县级负责及时按需填报农机安全监理牌证制作计划单;做好物资接收、质量等信息的反馈;牌证管理台帐的网上统计等。市级牌证管理员还需负责辖区内计划单的网上实时审核。省级负责及时做好全省物资制作计划单的网上审核、任务制作单的生成与任务分配,及时掌握批次物资的制作情况,搜集、汇总相关市县级反馈信息;号牌库错误信息的人工干预;做好牌证物资制作的网上统计等工作。(七)资金管理员。市县级负责及时填报本单位物资制作资金缴(汇)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