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公司亲属回避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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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亲属回避规定一、规定目的及意义1.为防止公司内部任人唯亲,损害公司的利益,造成不正之风。2.为避免公司内、外部人员亲属裙带,形成消极的非正式组织。3.为避免公司机密信息的跑、冒、滴、漏和信息的失真散播基于以上情况,为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各项决策、管理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二、回避范围本规定所指亲属关系是指:血系亲属与社会亲属。1.血系亲属:夫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以及配偶。2.社会亲属:战友、同学、原同事、朋友以及以上关系的血系亲属。三、回避事项1.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包括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介绍、引见自己的亲属进入公司工作。2.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其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3.公司各部门凡涉及亲属关系的员工,其亲属不得与其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不得在其任职的部门从事工作。4.公司供应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公司担任财务、人力资源等涉及业务范围的相关工作。5.公司各部门员工在入公司时不存在亲属关系,后建立血系亲属关系,凡涉及以上四条内容的,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调整。未到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做备案或不服从公司调整的员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6.任何员工的亲属在招聘入公司前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1-亲属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该员工及其亲属同时做辞退处理。7.任何公司招聘的员工办理入职手续时,如与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属于同村关系,应主动向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关系,接受报批。凡不申报或未经报批入职者,在招聘入公司后被查出的,将对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接收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并将招聘员工做辞退处理。8.在本制度实施之前已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或与公司有亲属关系涉及公司业务的外单位人员,应主动到人力资源中心做好备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综合考察后,酌情处理。凡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做辞退处理。9.员工在从事各项工作时,凡涉及到其亲属的,都应主动回避。如当事人不主要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工作的领导要劝其回避,回避后工作方可进行。对未进行回避的,其所议定的事项结果取消,并重新进行。并对责任人各处以100元的罚款。10.对于违背上述1、2、3、4、5条规定的,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罚款,并对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同时做辞退处理。四、其它规定1、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用人部门为回避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2、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修订。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