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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会计一、消费税税收制度(二)征税对象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应税消费品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计税方法(六)税基1、从价定率---销售额的确定1)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2)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3)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可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上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征收消费税。销售额的确定(续)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销售额的确定(续)7)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2、从量定额---销售量的确定(七)税目、税率2、酒及酒精1)粮食白酒0.5元/每斤25%2)薯类白酒0.5元/每斤15%3)黄酒240元/吨4)啤酒250元/吨(3000元/吨以上)220元/吨(3000元/吨以下)5)其他酒10%6)酒精5%3、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4、护肤护发品:17%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5%6、鞭炮、焰火:15%7、汽油0.2元/升(无铅)0.28元/升(有铅)8、柴油0.1元/升9、汽车轮胎10%10、摩托车10%11、小汽车1)小轿车气缸容量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2)越野车(四轮驱动)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八)、税额计算----从价定率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计征消费税:(采用实耗扣税法)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2001.5.1起停止执行)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实耗扣税法的计算公式:例税额计算:从价定率(续)税额计算:从价定率(续)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处理例题解答组成计税价格=(60000+3700)/(1-30%)=91000烟丝消费税=91000*30%=27300卷烟消费税税=1053000/1.17*45%-27300=377700税额计算:从价定率(续)例(九)税额计算--从量定额例:2002年2月烟厂生产销售卷烟12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180万元,本月购入烟叶若干吨,支付价款19万元,税金3.23万元,本月将其中的2/3投入生产使用。另外,外购部分烟丝,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4万元,税金4.08万元,本月全部投入生产使用。按计划出口卷烟3800万元,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赠送有关客户白包卷烟2标准箱,价税合计共1.755万元。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80*45%+120*0.015-24*30%+200*25%+1.755/1.17*45%+2*0.015=81+1.8-7.2+50+0.675+0.03=126.31万元某烟厂为一般纳税人,4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委托加工收回烟丝价值6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1.8万元。2、销售甲级卷烟8箱12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但货款尚未收到。3、为一外贸单位加工80标准箱甲级特制烟。由外贸单位提供原材料,外贸单位支付加工费3万元,辅料费2万元,原材料成本50万元。期末外贸单位将货物提走。已知该烟厂无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的烟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2万元。要求:该厂本期如何缴纳及代缴消费税。1、外贸单位提货时由烟厂代缴的消费税:二、消费税会计处理三、消费税的纳税筹划2.选择低税率的工艺生产酒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