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论文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家庭暴力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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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作者简介]苗素旺(1962-),男,山西省太原市妇女儿童培训中心助理政工师研究方向: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其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者(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近年来,由于家庭暴力日趋严重化,让妇女远离家庭暴力成为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特点(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从家庭暴力的现状看,多集中在中青年夫妇中,其中20至40岁的比例超过了65%,遭受家庭暴力的以家庭妇女和个体劳动者居多。以山西省为例,在省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占到70%,其中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案件约为30%左右,发生率基本与全国相吻合。家庭暴力的分布既有农村也有城市,既有贫困地区也有经济富裕地区,且施暴人员构成成分复杂,施暴手段也呈现多样性特点,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暴力等。(二)家庭暴力的特点一是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而受害者则为妇女、儿童或老人。由于受害者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并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一般都对施暴者采取忍让态度,使得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二是具有主观故意性。一般来说,家庭暴力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所持的态度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而故意实施的。其目的或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是为了满足某种欲望。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三是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具有时间上的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以致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四是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它不仅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给之造成肉体伤害,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而且,家庭暴力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是无形的,这种无形的痛苦比身体上的伤害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受暴者精神失常、人格扭曲,甚至自杀、自残、以暴抗暴等等。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家庭暴力由来已久,其产生有着深厚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和经济诸方面的原因。一是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以男性为本位,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父权、夫权统治观念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虽然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但几千年来形成的“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消失,许多人仍然认为丈夫享有统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权。而且不少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间的矛盾和暴力别人管不着也不好管,正是这些思想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二是家庭成员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处于强势地位的男性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女性成员以及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其他成员则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一家之长”。现实中“男主外,女主内”,男人主事、女人服从的家庭结构正是男权文化的集中表现。因此,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的态度,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似乎成为一种常态。三是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尽管《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等观念的影响,部分执法人员不愿主动干预家庭暴力行为,而且有些公安机关通常也不愿接受有关家庭暴力的报警电话。现实中,由于家庭暴力调查取证困难,也很难依法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惩处。执法不力不仅仅是个观念问题,最重要的还是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四是受不健康文化的传播误导。现实中,许多家庭暴力行为是通过一些大众传播媒介对暴力的不健康渲染(凶杀、性虐待)中“习得”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不例外。由于社会缺乏一种主流文化来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一些书刊、影碟、电视剧中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诱导着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