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之下的普法道路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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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之下的普法道路“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诚如塞尔苏斯所言,在七天的实践调查中我深深地感受到在中国,法律越来越成为基层人民为权利斗争的武器。无救济即无权利,而法律正在成为人民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然而,普法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我们好好的去反思。七天的调查,七天的收获,就让我从林农的法律意识谈起,以一斑窥全豹,思索怎样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做好基层的普法工作。一,社会主义新农村之下的普法背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决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这个论断深刻的阐明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治的重要作用:和谐社会,法治先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由此可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法治也必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要求。当前“五五”普法已经全面展开,社会各界应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五五”普法的新要求,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看待当前“五五”普法教育,理清思路,搞好结合,增强农村普法工作的实效。二,普法教育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了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等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普法教育工作逐步由低级向高级推进,由表面向实际转变,由狭隘形式向广泛形式实施。农民法制观念的增强和权利意识的觉醒让我们倍感欣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同样也发现前面四个五年普法教育的效果并没有如我们想象的好。农民法律意识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反映了当前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1,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相当于对“法律”名称的感性知道。也就是说他们仅仅知道现在国家到底有哪些法律(名称),但是法律里面具体规定了什么他们并不所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52.27%的林农对于《宪法》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能够说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仅有10%的被访者能清楚《宪法》所具体规定的内容及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关系。此外,虽然大多数的林农都听说过《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但是当我们问及野猪能否捕杀,林地最长可以承包多少年,公益林能否砍伐等问题时,很多林农却不知如何作答。2,从总体上来看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比较浅显而笼统,“官”“法”不分。政策与法律孰大孰小曾经长期困扰着中国,学理上问题的解决并不代表现实生活中的解决。调查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问题依然困扰着近1/4的林农。问卷中的另一个贴近林农实际的问题更是反映出了他们意识中的法律与政策:问题:当别人偷砍了你家的树木时,你会怎么办?A、忍了,邻里关系重要B、找村干部解决C、找村内有威信的人调解D、打官司,诉诸法律E、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这里,据我们统计,1.5%的林农选择A项,42.42%林农选择B项,28%的林农选择C项,仅仅有6%的林农选择了D项。从这个问题可以看出,在超过半数的林农意识中,有问题找干部或有威信的人,寻求政策上的帮助是第一位的,而诉诸于法律,打官司可能是他们最后无奈的选择。3,农民的法律意识带有很强的“功利性”。他们只关注那些明显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进一步的说这里的“切身利益”指的是经济上利益。这一点从他们了解到的法律就可以看出。除去《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外,他们知道的最多的是《森林法》、《土地承包法》等与林地的承包,林木的采伐,林业的改革相关的法律,甚至知道这些法律的林农人数要超过知道《宪法》的林农人数。能够在问卷中写出《行政法》、《行政复议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的林农少之又少。并且当我们想知道他们是否想进一步了解法律时,得到的答案是:有94.7%的林农表示希望能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且多为与林业和承包有关的。4,农民的法律意识带有很强的原始、朴素的色彩,对于一些问题虽然他们知道运用法律去解决,但是他们的有些出发点还是“因果报应”、“善恶理论”。“当野猪毁坏了庄稼”、“野生动物破坏了你家财产时该怎么办”,分别有16.67%和5.3%的林农希望去捕杀它们而不管它们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林农心中朴素的观念仍然在影响着国家普法活动的效果。5,普法教育的对象--“农民”整体不够全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工问题不容忽视,缺少了他们的普法是不够全面的。如果不去调查,我也许还不会知道“386199军团”的含义(38指妇女,61指儿童,99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