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人社通【2011】93号 关于转发新修订《工伤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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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5-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昭人社通〔2011〕93号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昭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建立工伤案件报告制度(一)从2011年6月1日起,各县(区)每月3日(休息休假日顺延)前将上月“工伤认定报告、受理、登记表”签字盖章后书面报送市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同时报电子邮件。邮箱HYPERLINK"mailto:ztsgsb2120876@126.com"ztsgsb2120876@126.com。(二)重特大案件要及时向市局报告。死亡或者受伤3人以上案件,各县、区工伤认定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12小时内(休息休假日顺延)报市局工伤生育保险科。二、有关要求(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备注栏”内填写受伤人员是否参保,若职工参保须提供“缴费完费证”及“参保名册”,未提供“完费证”及“参保名册”的,视为所在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由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机构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上报。(三)工伤认定申报材应当料完整、规范。按接收材料顺序编好页码,把工伤认定申报材料独立装订成册,制作封面、目录。(四)接收材料纸张大小不一或残缺的,须粘贴在A4纸后装订。(五)申请人提供材料,注明材料出处(来源)、材料数量、提供日期、提供人。(六)在材料申报前,必须认真审核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尤其是材料的逻辑性,前后不一致或材料有不客观的,请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意见”栏上注明。(七)“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案件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工作岗位突发病疾死亡或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案件须提供能证明死亡人员工作岗位的“书证”。(八)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向用人单位发《举证告知书》,告知单位是否给受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要求单位提供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完费证”及“参保名册”,否则视同未参保处理;受伤职工发生工伤时未在24小时内报告的,县(区)工伤认定办公室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意见档”注明。(九)除国家、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相关文书外,《举证告知书》、《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伤认定案件报告、受理、登记表》、《送达回证》全市统一样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附件:1、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47号);2、“《举证告知书》、《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伤认定案件报告、受理、登记表》、《送达回证》”样本由工伤生育保险科另行转送各县(区)。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转发工伤认定通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5月18日印校对:戚发国(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