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要点(企业培训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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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74条(2005版为5章49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1.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方针及管理原则)。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综合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公安、建设、技监等)、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媒体、群众)原则。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层次)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第二层次)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第三层次)第五条(从业人员的权利及义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九条(工会职责)。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三条(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及安全标志);(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七)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第十七条(内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化内容)第十八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第十九条(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三级教育:厂,车间、班组。保证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本单位换岗:车间、班组教育;本车间:班组教育)(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四新)后的有关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