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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HYPERLINK"http://www.chinaacc.com/wangxiao/zhengquan/"证券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本规则中下列名词具有本条所规定的含义:一、中证交: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的简称,中证交的英文译名:ChinaSecuritiesTradingSystemCorporationLtd.(缩写CSTS);二、交易系统:指中证交所属并由中证交管理和运作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英文译名:NationalElectronicTradingSystem(缩写NETS或简称为NET系统);三、证券:指通过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1.国家HYPERLINK"http://www.chinaacc.com/web/lc_zq_1"债券;2.市政债券;3.国家HYPERLINK"http://www.chinaacc.com/wangxiao/ccbp/"银行债券;4.公司债券;5.公司股票;6.投资基金债券;7.其它有价证券;四、上市:指证券在交易系统挂牌买卖,其中法人股上市是指法人股通过交易系统在法人之间流通转让;五、证券主管部门:指国家授权管理证券市场的部门;六、证券商:指中证交批准的通过交易系统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七、委托人:指委托交易系统证券商进入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和法人;八、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机构:指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从事证券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第三条交易系统业务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外,均依本规则处理。第二章证券分销服务第一节证券分销服务的委托第四条为提高证券发行的效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主承销商可利用交易系统设施发行证券。第五条中证交为证券主承销商提供下列服务:一、招募证券分销商;二、接收处理承购申请;三、证券承购资金的收付。第六条中证交提供分销服务的证券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证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发行的证券;二、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证券;三、该证券发行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四、该证券的发行有主承销商。第七条主承销商拟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第1—3项证券时,应向中证交提交下列文件:一、证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证券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三、通过交易系统发行的委托书。主承销商发行第二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第4—7项证券时,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一、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二、发行人章程;三、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四、发行人经营状况的说明;五、中证交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中证交如受理委托,主承销商应与中证交签订证券分销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节证券分销商的招募第九条凡参加交易系统承购、分销的证券经营机构为证券分销商(以下简称分销商)。第十条主承销商招募前,须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详细的发行章程或招募说明书及分销办法。第十一条主承销商招募时,须通过交易系统向分销商发布招募书,招募书按中证交规定的格式制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的名称、种类与证券代号;二、分销总量和分销的基本数量单位;三、证券的分销条件(分销手续费、划款时间、承购价格等)。第十二条分销商应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输入分销申请,分销申请应包括分销的证券名称、代号、分销数量等。第十三条交易系统接到分销商申请后,先判明是否有效,然后向分销商发出回报。第十四条中证交按证券分销办法,确认分销商及其分销数量、分销条件。第十五条中证交按时将分销确认结果通知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第三节证券的发行第十六条证券分销商确认后,分销商应按分销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承购款项通过交易系统上划至中证交帐户,中证交再转拨至主承销商帐户。第十七条中证交根据资金上划情况,及时将证券划入分销商帐户,并通知分销商。第十八条分销商未按分销办法划款即为违约,中证交对违约分销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第十九条分销商如向社会售出证券,应为投资人开立资金和证券帐户。投资人划入足额承购资金后,分销商应及时将投资人承购的证券划入投资人帐户。第三章证券上市第一节上市的条件第二十条申请其社会公众股(个人股)在交易系统上市的公司,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其股票可在交易系统上市:一、其股票已公开发行;二、其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三、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四、公司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