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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档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验收应作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三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的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领导责任制中。第二章验收的组织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工作,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二)项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组织验收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三)地方组织验收或受国家计委委托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项目档案的验收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负责组成档案验收组,对档案进行验收:(一)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应由国家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二)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验收的项目,验收组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组成。(三)档案验收组成员应有三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验收组可请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参加。第三章验收的申请第七条项目法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第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各项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三)基本完成了项目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四)编制了项目的全套竣工图;(五)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号等系统化整理工作;(六)编制了项目档案工作情况说明以及项目档案的分类目录和案卷目录;(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工作。第九条项目档案验收之前,项目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质监等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档案验收的要求,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见附件二,以下简称《标准》)逐项自检。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二)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三)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四)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评价;(五)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六)项目档案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七)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第四章验收的程序第十一条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第十二条项目档案的验收通常称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采用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形式,由验收组织单位负责召集。第十三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由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并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管理总体情况,了解项目建设及其档案管理工作的过程与现状;(二)抽查项目档案及档案保管情况;(三)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四)形成对项目档案的验收意见。第十五条对项目档案抽查比例为,案卷数量超过1000卷的,抽查15%;案卷数量在1000卷以下的,抽查30%,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得少于100卷。第十六条对项目档案的验收,应根据《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做出评价。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概况;(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评价,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项目档案的数量,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组织及抽查档案的数量,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三)存在问题与整改要求。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等级分为优良(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70-84分,含70分)、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级。第十九条凡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验收组应提请项目法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