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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培训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13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房(地)产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1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度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间为2011年9月17日—18日。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房(地)产局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二、考试时间及科目9月17日上午9:00-11:30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下午2:00-4:30物业经营管理9月18日上午9:00-11:30物业管理综合能力下午2:00-5:00物业管理实务三、报名条件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铝刑跫坏模缮昵氩渭游镆倒芾硎?aid="sogousnap0_10">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均增加2年。四、免试条件(一)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二)在2006年10月底前,符合国人部发〔2005〕95号文件中有关考试报名条件,并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的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在申请参加2010年首次举行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应试科目合格,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1、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此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2、符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实务》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参加此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3、特别提醒考生注意: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试条件只适用于2010年举行的首次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4、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为:名称级别专业科目44.考全科01.1.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0.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2.物业经营管理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4.物业管理实务3.免一科01.物业管理1.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2.物业经营管理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免二科01.物业管理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4.物业管理实务五、报名程序和要求考试报名采取网上实名注册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规定,《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和《物业经营管理》两个科目的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95元(其中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5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