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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参保范围(一)用人单位参保范围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2、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营利性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3、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结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聘用人员。(二)个人参保范围1、具体本市户口的失业职工;2、具有本市户口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3、本市城镇户口,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职工;4、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缴费基数(一)职工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其中,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从2011年起调整为40%);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从2011年起,调整为600%)。(二)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主要有以下六项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三)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业务窗口)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参保单位应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缴费标准(一)单位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单位月缴费额+职工月缴费额1、单位月缴费额=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之和×20%;2、职工个人月缴费额=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8%,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和缴费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社会保险费不得缓缴、减免。(二)个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20%。四、缴费办法(一)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持纳税申报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费书》,并持《缴费书》到工商银行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个人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足额存储到本人邮政银行存款帐户,以确保缴费成功。每年1月至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邮政机构暂按上年度缴费金额按月扣费。待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金额将发生变化,由此产生的当年1月至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月的缴费差额,由邮政银行补扣。五、补缴(一)补缴的条件及资格审核符合渝社险发〔2009〕35号文件规定的补缴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的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参保人员可以办理补缴。参保单位和职工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具体根据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确定。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应参保而未参保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可补缴其在原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具体根据《职工档案》原件审核确定及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审核确定。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从事个体经营最早之月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具体凭现在仍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补缴各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即提供一年补缴一年)。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缴纳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原始资料审核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与2003年7。2003年7月1日后农转非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农转非之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工可从申报之月起参保,不得补缴。具体根据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依据审核。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可从2003年7月起补缴;农转非后具有城镇户口的可从农转非之月补缴,但不得早于2003年7月。(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计算1、对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间在5年内(含)的(从本人申请办理补缴手续的上一年起计算,下同),按照渝劳社办发〔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