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权众筹运行风险的法律规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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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我国股权众筹运行风险的法律规制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两个问题,这看似是两个问题,其实为一对矛盾,共同反映的是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的金融压抑。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代表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与必然趋势,对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被社会各界寄予厚望。但是,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不畅绝非易事,一方面,需要创新的金融模式、数据和技术;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金融监管。在当前股权众筹行业监管政策尚未“落地”的情况下,面临着包括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在内的双重风险。此外,众筹项目传播的快速性、涉众性,更需要监管层在制定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准确界定众筹股份合格投资者标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加强信息安全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j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及法律道德风险为充分说明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和运营模式,笔者选取了两家知名度高、运营规则透明的网站“天使汇”和“大家投”作为研究样本。“天使汇”关注电信、媒体科技行业初创企业,截至2014年年底,已为241个创业项目完成融资,总额周灿《财经科学>2015/3总324期作者简介:周灿《1粥争一),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88),博士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互[内容摘要]股权众筹(EclIlitycrow幽lnding)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深刻地冲击着传统融资模式和金融法制。作为新生事物,国内立法及监管政策尚未“落地”。因此存在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文章通过对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及法律、道德风险的梳理。借鉴美国关于股权众筹的立法经验,提出加快众筹法规体系建设,准确界定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对信息风险研究和监管的立法及监管建议。f关键词】股权众筹;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众筹规则;法律规制联网金融。万方数据超过人民币10亿元。“大家投”成立于2012年,是中国首家全民天使众筹平台,成功为“城隍庙”小吃连锁、“好阿姨”家政服务App融资,并在帮助初创企业众筹融资的同时,使自身估值增长近30倍。(一)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天使汇”和“大家投”都采用了“领投+跟投”模式,并发布了平台领投人业务规则。两家平台的领投人业务规则都对领投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及领投规则做了规定。概括起来,两家平台都认为应当由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职业投资人或在某个领域具有丰富经历、独立判断能力、充裕行业资源和深厚影响力的人士为领投人。领投人负责对项目进行前期尽职调查,提供项目分析与尽职调查结论,帮助创业者确定项目估值、投资条款及融资额,协助项目路演并完成跟投融资。在完成跟投融资后,领投入还需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这一过程可理解为领投人在自己投资创业项目的同时又为创业者及跟投人提供了投融资中介服务,而众筹平台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只提供平台服务,对于项目风险控制及投后管理均不做支持。在领投人、跟投人与创业者就投融资事项达成一致后,通常会由领投人与跟投人成立以该投资项目为中心的专项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的名义投资进入创业企业。在领投人与跟投人确定投资后、有限合伙成立之前,领投人及跟投人的资金存放问题尤为关键。为降低投资人投资风险,部分众筹平台推出了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服务业务。该项服务的具体流程是:投资人认投项目时把投资款转入托管账户,待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再按照投资人的意见分批次将投资款转入有限合伙企业基本账户,最后由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一般由领投人担任)将有限合伙企业基本账户的投资款划人初创企业基本账户。但该类托管账户是否为真正的第三方监管账户,还是仅仅为平台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的中间账户却很难得知。从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对借贷类众筹平台托管账户的调查情况来看,由于托管账户资金监管“钱少活多责任大”,银行和第三方机构不承诺进行操作和监管。[1]众筹之众是互联网之众,意指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本质上是互联网现象,是网络驱动和支持的群体。心j通过互联网技术,互不相识且身份、背景迥异的不特定公众被聚集起来,共同投资于某一众筹项目。从行为心理学的角度看,呈现出盲从和从众的行为模式,容易产生群体疯狂的投资行为,诸如历史上出现的密西西比计划、南海泡沫和郁金香狂潮。L3j从法律角度看,股权众筹也容易涉及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现行制度,是否认定非法集资主要考虑下面三个因素: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