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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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业务,根据国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制定会计基础工作条例、办法和操作细则的基本依据。第三条沈阳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检查和指导各分公司的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公司须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任免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须经集团公司总裁和总会计师批准。会计人员的增减变动需及时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备案。第五条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第六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会计人员须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公司之间的财务人员应定期轮换,一人连续担任一个岗位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第八条会计人员需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第九条会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条会计人员须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货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第三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十三条会计核算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1、客观性原则。会计核算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相关性原则。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须能够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3、一贯性原则。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4、可比性原则。公司的会计核算须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5、及时性原则。公司的会计核算须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6、明晰性原则。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须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须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2、配比性原则。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须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3、历史成本原则。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要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须按规定计提相应募踔底急浮3伞⑿姓ü婧凸彝骋坏幕峒浦贫攘碛?aid="sogousnap0_10">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4、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须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须作为资本性支出。(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1、谨慎性原则。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2、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须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第四章原始凭证处理第十四条发生下列事项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凡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单据,并可以据此编制记账凭证的,无论从外部取得或自制,均为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纪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及财务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及财务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