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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五条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8届第60号【颁布时间】1995-12-28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l"#"\o"返回页首"第二章电力建设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l"#"\o"返回页首"第三章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l"#"\o"返回页首"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l"#"\o"返回页首"第五章电价与电费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l"#"\o"返回页首"第六章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l"#"\o"返回页首"第七章电力设施保护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l"#"\o"返回页首"第八章监督检查HYPERLINK"http://baike.baidu.com/view/437556.htm"\l"#"\o"返回页首"第九章法律责任总结内容: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与使用,调度电价与电费、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等,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江苏省电力实施保护条例为贯彻国务院《电量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人身伤亡、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给电力设施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结内容:贯彻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开展全省电力设施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共同保卫电力设施安全工作,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处罚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保障江苏省电力建设、生产工作的进行。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奖励与惩罚2008年5月1日起实施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1年第16号【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