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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摘要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扩张存在其必要性,但需要对传统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和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进行突破。在适用该制度时,更需要尊重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以达到多方利益的平衡,防止滥用。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法律障碍作者简介:王美宁,中南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24-02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它表明双方都希望在仲裁程序中解决彼此间的合同争议。仲裁协议作为整个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石,体现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式上达成了将纠纷交由仲裁解决的一致意思表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相关国际条约和各国的仲裁立法、实践也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给予更为宽松的空间,可以扩张至为未签字的第三人,这种使仲裁效力可扩张至未签字第三人的情形可称之为“仲裁协议的长臂管辖”。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基于仲裁协议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被约束对象其在仲裁程序中权利义务的范围。如果仲裁协议签字人的其中一方违反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所共同做出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法院、仲裁庭都是仲裁协议约束的对象,在这三者中其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最具法律争议的。对于仲裁协议所约束的当事人来说,交由仲裁来解决合同争议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一、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扩张的必要性伴随着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深入,支持仲裁、鼓励仲裁逐步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形成趋势并在各国得以发展,仲裁也经历着一系列的变革。与此同时,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在此处主要是指仲裁庭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当事人自主选择性大、保密性、及时性等与调解、诉讼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具有的优点在仲裁实践过程中发挥得愈加明显,故人们开始重新定位传统仲裁机制中的某些理论和制度,赋予其新的内涵,从而使其更好的适应仲裁发展的需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仲裁协议的效力不能扩张适用于未签字的第三方则无法维护该第三方的利益,仲裁在作为国际商事领域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将受到挑战,仲裁制度所追求的高效解决纠纷的目标也将难以实现。因此诸多国家开始在理论上以及司法和仲裁实践中承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可扩张性。二、扩张仲裁协议的效力需要突破的法律障碍(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突破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理论依据的仲裁协议具有天然的正当化因素。仲裁协议认定扩张,是对合同的相对性的一种突破,但它不是对合同的相对性的否定。因此,对未签署人产生约束力的情形适用仍必须慎重。对于仲裁条款效力的从宽认定实际上也牵涉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因此它是一种补充而不是替代,换句话说它的基础仍然是合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作一味的扩张解释,会面临很大的问题,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将无法通过正当程序得以吸收。然而,意思自治原则虽然得到了各国立法的广泛接受,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完全不能受到任何限制的,即不能是“绝对自由”的。当事人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必然要顾及公共或他人利益,并在追求个体价值的过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仲裁协议的效力面临扩张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不仅仅涉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已经可能牵涉到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整个公共社会群体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对社会纠纷更好地解决的效率和价值考虑,有必要对原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围和个人利益进行合理程度的限制,以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达到社会公共、整体利益的实现和纠纷的迅速解决。(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相对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基于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对于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言,其效力只能及于仲裁协议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认为,合同相对性理论也正是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对未签字当事人不具拘束力的最原始、最根本的理论依据。传统仲裁协议的理论制度需要重新思考,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仲裁协议效力范围的扩大延伸,不再固守传统的仲裁理论将效力扩大到未签字方,其目的是将更多的争议纳入仲裁调整的范围。正是由于仲裁协议的法理基础建立在合同法一般原理上,通常人们将“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依据加以适用。由于相当多的例外,特别是,权利的转让已得到承认和发展,作为一项一般规则而拒绝承认第三方权利,已经变得毫无意义和不合时宜了。有学者认为,相对性原理需要改革。笔者赞同对相对性原理进行适当的补充和突破,主张对以支持鼓励仲裁为目的而否认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理应持审慎态度,并认为有必要在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法理基础予以重新审视。(三)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要求的突破强调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的意义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