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琴 论协议管辖的扩张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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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管辖制度的扩张趋势摘要:协议管辖制度自确立以来,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完善,并以其自身存在的几大优势呈现出不断的扩张趋势,从深度上和广度上加大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协议管辖的运用和发展,也为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其扩张趋势是其发展完善的必然,为法院和当事人处理民商事纠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关键词:协议管辖扩张趋势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管辖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是确定管辖权归属的重要制度之一。协议管辖自诞生以来,已经获得了大部分国家立法的肯定,并在协调国际民商事管辖冲突和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引自著名的国际私法教授李双元。。一、协议管辖的优势作为当事人实体处分的意思自治延伸到程序领域的自然结果,协议管辖的产生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和独特的优越性张兰兰,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发展趋势,青年论坛,2000年3期:第一,协议管辖可以消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各国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规定了不同的标准,如果案件发生在不同法律制度国家之间,每一当事国管辖权确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管辖权冲突。协议管辖具有排除依其他连结因素确立的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又是单一的,因此,协议管辖可以有效消除管辖权方面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第二,协议管辖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是当事人共同选定的,当事人愿意接受该法院对他们之间的争议进行管辖并予以审理,这样就会使纠纷得到最有效的解决,而法院作出的判决也能够较好的得到执行。第三,协议管辖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的预见性。当事人自己选择了管辖案件的法院,一般来说,当事人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所采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程度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李双元,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这样,当事人事先已预知自己的权利义务,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在心理上有所准备,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二、协议管辖的扩张正是由于协议管辖具有上述的内在必然性和优越性,近年来,协议管辖的发展呈现出非常明显的扩张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当事人可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已经明显扩大了。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协议管辖的范围限于契约、不当得利、信托等债权诉讼。对于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带有很强地域特征的破产等事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从近年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协议管辖已经开始将其势力范围渗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其范围从最初的只适用于合同法领域,后来扩大到与财产有关的纠纷,最后已经延伸到了人身法领域,协议管辖的受案范围表现出强烈的扩张趋势。第二,各国已经逐渐放弃对协议管辖严格的形式要求。根据管辖协议订立的方式,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对于明示的管辖协议,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例如,1958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第2条规定:“口头买卖合同中选定法院的约定,须经一方当事人或买卖经纪人的书面声明加以说明或确认而无争议,方始有效。”选择书面形式无疑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即使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并及时解决。但是,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例如,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第1款对管辖协议的形式作出的规定亦十分宽松和灵活:“在有关财产的事项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处理就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争议的法院。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如无相反的规定,对法院的选择是排他的。”另外,1999年《海牙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规定了管辖协议可以被4种形式确认为有效:书面形式、任何其他形式且该形式能提供可获取的信息使其日后能被引用、按照双方当事人遵守的惯例、按照双方当事人或应该知道,并在有关的特定贸易或商务中相同性质合同的双方所通常遵守的惯例。可见,对协议管辖严格的形式要求现在正在逐渐放宽。第三,当事人可协议选择法院的范围扩大了。在协议管辖中,约束当事人合意选择管辖法院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必须与纠纷和案件有着直接联系或实质联系。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进行审理,将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多不便,如取证、法律适用等。许多学者对上述观点持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弱化选择的法院与案件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