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财经科技大学防制校园霸凌友善校园周宣导活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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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防制校園霸凌「友善校園週」宣導活動資料壹、目的: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貳、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參、執行策略(三級預防):一級預防(教育與宣導)、二級預防(發現處置)、三級預防(輔導介入)肆、執行要項:一、教育宣導:(一)推動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99學年度下學期為100年2月20日-25日)(二)常設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或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兩造當事人導師、系主任、學務人員、輔導老師、家長,必要時協調社工人員及少年隊等配合,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三)校安中心每日值勤人員協助預防校園霸凌及強化校園安全巡查。二、發現處置:(一)教育部設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本校亦於校安中心設立24小時反霸凌投訴電話-0937675867,並由值勤人員負責處理,受理反映校園霸凌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置。(二)每學期不定期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三)軍訓室已設置投訴信箱,亦建構校園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遇有投訴由專人處置及輔導。三、輔導介入:(一)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二)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三)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處已設置法律諮詢櫃檯及專線(02-27256168),俾便協助相關法律專業事務諮詢。伍、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如附表:附表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義務責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有關學生為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部分責任性質行為態樣法律責任備註刑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及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4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強制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恐嚇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侮辱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誹謗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民事侵權一般侵權行為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