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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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9-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完善开发项目基础公用设施配套,提高配套工程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1〕11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绿化建设及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的整体性和全面性验收备案。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第四条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综合验收备案的主体责任单位,对所开发的开发项目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和设施交付使用。第五条市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竣工规划验收。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工程的验收。1、负责开发项目内单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负责开发项目内住宅产业化技术落实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落实住宅产业化证明。3、负责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及移交管理工作。资料验收符合要求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4、负责开发项目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节能建筑认定。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出具《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表》。5、负责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前期物业管理落实证明。6、负责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证》。(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负责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市政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等市政配套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排水许可证、供热和燃气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发项目依法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国土和建设用地验收证明》。(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应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符合消防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消防设施验收证明》。(六)环保部门负责开发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环保验收证明》。(七)邮政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内邮政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居民住宅信报箱(群)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八)教育部门负责开发项目教育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设施验收证明》。(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开发项目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的检查核验。检查核验合格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广播电视设施验收证明》。第六条市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验收备案办)具体负责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工作的受理、初审、现场勘验、核发备案表、整理存档以及对开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综合验收及交接工作,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开发企业在规划方案审查后应编制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并报送市综合验收备案办留存备查。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综合验收备案办将随机对开发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第八条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达到规定标准,满足使用要求;(二)单体工程已验收合格,配套公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达到使用条件;(三)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四)开发企业已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供应或设施配套建设合同;(五)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六)开发企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开发企业申请开发项目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