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考试难点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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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考试难点讲义下面是土地登记代理人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考试难点讲义,考生们看看哦。准备调查工作底图(1)调查工作底图是实地进行权属调查的工作图件,城镇应采用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或相应比例尺的遥感影像图或航片;村庄也可采用1:2000比例尺地形图或放大航片复制。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可按要求测制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或按街坊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避免重漏;(2)调查人员应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图件,经实地核对验证,在调查底图上注记用户门牌编号,并逐一标绘各宗地的范围线和市辖区、镇、办事处管辖范围线及调查范围线。(3)按3.4规定在街坊范围内逐宗进行宗地预编号。通知指界调查人员在进行一宗地的权属实地调查时,应按计划事先通知该宗地及四邻的土地权利人届时到场指界。通知形式可用送达通知书(附录一)的形式,土地权利人领取指界通知书时应签名备案。现场调查核实宗地划分原则(1)一个单位或单家独户使用的地块应单独列宗。(2)具有共用天井、空地、宅内道路和共用多层建筑物的地块,应列为共用宗。(3)共用宗内若有明显地物分割的独自使用部份应单独丈量。用途调查宗地的实际用途应按本细则2.2规定的土地分类及其含义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下,一宗地只按其主要性质确定一种地类,但存在下列情况者,应在调查底图上勾绘出地类图斑,并注记地类编号。(1)凡以其它用地为主的宗地内存在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应调绘、丈量其中商业金融业用地面积。具有商业金融及其它用途的多层建筑物,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用途类别:a土地使用权同属一个单位或个人的,按营业的占地面积调查确定;b土地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单位或个人的,按建筑占地面积混合注记商业、金融用途和另一主要用途的地类号。在面积量算时,分别确定各地类的面积。(2)独立于城镇、村庄以外,用地面积较大并自成社会生活区的单位,应在宗地内进行分类面积调查。宗地编号实地宗地正式划定后,宗地预编号有遗漏或重复的,应进行调整。界址调查界址认定的规定界址是通过界址点、线明确的。界址点是与相邻宗地界线的交点和界址线的拐点。相邻两界址点的连线为界址线。(1)界址认定应以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上的界线为基础。无批准文件的,根据申报出具的证明书及处理结果通过四邻共同认定。(2)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或委托代理人到现场共同指界。共用宗应由宗内使用者指明各自单独使用部份和共同使用部份的界线。(3)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二),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委托书(见附录三)及身份证明: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原则上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4)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5)有争议的界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6)违约缺席指界或认界后不签字的处理: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界址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附宗地草图复印件)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缺席者必须在十五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本条a、b两款确界自动生效。d.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以违约缺席处理。e.对于有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除在宗地草图上用相应符号表示外,还应当在地籍调查表中用文字记载。确定界址点的方法(1)所有界址点必须在实地确定,并在适当位置设置界标(见附录五),用红色油漆就近编写点号。(2)街坊外围宗地的界址点应以临街(巷)建筑物山墙或墙基脚轮廓及两宗地的交界位置处设置(参见附录十六)。(3)界址线的轮廓凸凹在实地小于0.25m,界址点可以省略。相邻两界址点的间距应不大于50m。否则,应加设界址点。(4)除解析法测定的相邻界址点外,界址点间距必须实地丈量,丈量精度应附合第4.1.2规定。界址点编号(1)界址点以拉丁大写字母“J”开头,在街坊内宗地外沿界线从西北角开始顺时针方向,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统一编号,如:“J1、J2、J3、…Jn”。(2)同一街坊内的界址点编号不允许重号。同一界址点只能有一个点号。当相邻宗地存在共用界址点时,该共用点沿用上一宗地编定的点号。调查结果的记载调查结果通过地籍调查表记载。地籍调查表分三部分:表格、宗地草图、记事和意见。前两部份中的相关内容必须吻合,如宗地四至、界址点号、界址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