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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打造生活品质之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全民参与、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管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及其他室内医疗活动场所;(二)托儿所、幼儿园;(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场所、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四)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及其他各类展馆的室内展示区域;(五)体育场馆及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六)文物保护单位;(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八)公共电梯内部;(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六条(控制吸烟场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区域可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区或者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未划定吸烟区或者未设置吸烟室的,视为该公共场所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一)经营性住宿场所;(二)经营性餐饮场所;(三)对社会开放的棋牌房;(四)经营性洗浴中心(含浴室)、足浴、按摩保健、美容美发场所;(五)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六)商店(场)、超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营业区域;(七)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区域;(八)体育场馆及运动健身场所除观众区、比赛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九)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售票区域及等候区域;(十)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集体办公室、办事大厅、营业厅、礼堂、会议室、食堂等场所,但第五条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除外;(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控制吸烟场所。第七条(吸烟区设置规定)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场所的客房、包厢可划定为吸烟区,划定为吸烟区的客房、包厢数量应当少于该场所住宿客房、可供营业使用的包厢总数的50%;(二)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列场所的客房、包厢以外的区域以及第六条第(六)、(七)、(八)、(九)、(十)、(十一)项所列场所不得划定吸烟区,但可设置吸烟室,吸烟室使用面积应当小于该区域或者场所总使用面积的5%;(三)吸烟区、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完全隔离,并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四)吸烟区、吸烟室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置统一的控制吸烟宣传标识。第八条(禁止吸烟义务)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第九条(经营管理者义务)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张贴本条例对违反规定吸烟者的处罚规定;(三)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四)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区域;对不听劝阻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十条(经营管理者义务)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吸烟室。第十一条(要求禁止吸烟权利)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经营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三)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烟草广告和禁烟宣传)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期刊等媒体和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管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有关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第十三条(无烟日禁售香烟)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