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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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程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指导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提高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的要求,制定本程序。第二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评审工作,应遵照本程序执行。第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评审、评价、认定的原则。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组织管理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审查认可(授权/验收)。审查认可(授权):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审查认可(验收):对依法设置的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第五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以下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首次评审、复查评审、扩项评审、监督评审和检验机构标准变更、人员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审查备案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县级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监督评审(不含扩项)和标准变更、人员变更(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审查备案工作。第六条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章申请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申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条件(一)检验机构应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检验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特殊产品检测活动的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三)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四)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检测设备设施;(五)检验机构建立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六)申请产品优先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依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企业标准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依据,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能够覆盖企业标准所涉及的项目(参数),可按项目(参数)申请(授权/验收)。如果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为检测方法依据,检验机构可自行制定检测方法标准,作为申请项目(参数)的资质认定依据。对产品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具有卫生标准或通用技术条件的,可按卫生标准或通用技术条件申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并在资质认定申请工作表格内注明“卫生标准”或“通用技术条件”;(七)首次申请资质认定(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符合有关规划设置的要求,具有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筹建相应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八)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新申请检验项目(含扩项),须书面提出申请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九)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新申请的检验项目,必须符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书面提出申请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其所在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准则》的要求。第四章资质认定的工作程序第八条申请(一)申请(首次、复查)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检验机构,应向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新申请检验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1份)2、申请书及相关附表;(各2份)3、法律地位证明复印件(申请时提交原件验证)。独立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非独立法人提供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设置实验室的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