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百强校】重庆一中2016-2017学年高二下学期期中考试试卷+语文+Word版含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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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启用前2017年重庆一中高2018级高二下期半期考试语文试题卷2017.5语文试题卷,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为150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2.答客观题时,必须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3.答主观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4.所有题目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卷上答题无效。第Ⅰ卷阅读题一、现代文阅读(35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秦汉吏治之反腐秦朝时期,朝廷对官吏的约束是极其严格的,《为吏之道》以及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等,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监督,以杜绝官吏贪污问题。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废令”。即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或法律要求做而不做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这成了后代历朝的反腐立法的榜样。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行政机构的首长是丞相,军事机构的首长是太尉,监察机构的首长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使。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这一做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汉代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希望通过强化官吏的考核来建设一支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刺史六条问事》正式把“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亲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故知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时,把全国分成了13个监察部,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很好地发挥了监察御史的作用,强化了监察工作。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颍川太守,令手下人制成可入不可出的器具来“受吏民投书”,其后,这一制度得到了推广运用。(选自《历数中国古代反腐败措施》,有删改)1.(原创)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A.秦朝对官吏的约束极其严格,《为吏之道》及反腐败专项法律规定只要“通一钱”,就要“黥为城旦”,《法律答问》则把“犯令”和“废令”都认定为违法行为。B.秦朝的三大国家政权机关中包含监察机构,掌管监察机构的御史大夫的地位与掌管行政的丞相、掌管军事的太尉的地位并列,这都体现了秦朝对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C.秦朝设置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的御史又称监御史或监察史,地位相当高,可与郡守、郡尉并称。D.秦朝的“保任连坐”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官员犯罪,其保举者和任用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罪责,有效防止了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此法,历代封建王朝均沿用。2.(原创)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3分)A.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体现了汉代统治阶层希望通过强化官吏考核来达到促进官员守法、建设清正廉洁务实的官吏队伍的目的。B.汉朝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汉武帝时,设13名刺史对全国分部监察,并颁布《刺史六条问事》,首先把官吏“阿附豪强,通行贿赂”作为监察内容。汉宣帝时,则建立了举报箱制度,接受官吏百姓上书。C.“三互法”是汉代的官员回避制度。“三户法”从地域、婚姻、血缘等关系上,规定了官员任职时应当回避的因素,以防患未然。D.秦朝加强了对官员腐败行为的严格立法。汉代对官吏受贿这种枉法行为的处罚也十分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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